連帶之債的效力是如何規定的

導讀:
連帶之債的效力是如何規定的連帶之債的效力,因其既有債權人之間及債務人之間的內部連帶關系,又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而應從兩方面來看,一為其外部效力,二為其內部效力。連帶之債的外部效力對于連帶債權而言,各債權人均有權向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債務人也有權向任一債權人主動履行全部債務。在連帶債務的情況下,每一債務人均負有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連帶債務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對未履行部分仍負連帶清償責任。在連帶之債中,債權人或債務人中一人所生事項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各國立法不盡一致。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那么連帶之債的效力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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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之債的效力是如何規定的
連帶之債的效力,因其既有債權人之間及債務人之間的內部連帶關系,又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而應從兩方面來看,一為其外部效力,二為其內部效力。
連帶之債的外部效力
對于連帶債權而言,各債權人均有權向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債務人也有權向任一債權人主動履行全部債務。一旦債權人受領債務人的全部給付后,他債權人的債權同時歸于消滅。
在連帶債務的情況下,每一債務人均負有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債權人有權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請求給付,也有權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請求一部或全部給付。被請求的債務人不得以尚有其他債務人為由而互相推諉,也不得為分擔之抗辯,即不得以給付請求超過自己應分擔的份額而拒絕給付。連帶債務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數人或全體的全部給付而消滅。連帶債務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對未履行部分仍負連帶清償責任。
在連帶之債中,債權人或債務人中一人所生事項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各國立法不盡一致。從連帶之債為數個債的角度看,就一債權人或一債務人所生的事項,效力不應及于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但從連帶之債具有同一目的的角度看,就一債權人或債務人所生事項,其效力又應及于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為有涉他效力的事項;對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的,為無涉他效力的事項。德國民法對有涉他效力的事項規定較狹,法國民法規定較廣,日本民法的規定則介于二者之間。
連帶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外享有連帶債權或負有連帶債務的債。在連帶之債中,多數債權人中的任何一個人都有要求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的權利,這種連帶關系稱之為連帶債權;多數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這種連帶關系稱之為連帶債務。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條【連帶之債】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