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債務與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區別是什么

導讀:
在司法實踐中,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合法經營造成虧損或雙方從事非法經營造成虧損,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但一方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確反對的,一般認定為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那么個人債務與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司法實踐中,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合法經營造成虧損或雙方從事非法經營造成虧損,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但一方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確反對的,一般認定為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關于個人債務與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區別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個人債務與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區別是什么
夫妻個人債務是夫妻一方與共同生活無關或依法約定為個人所擔的債務。因為夫妻雖然作為婚姻的主人,且在諸多方面利益密切不可分。夫妻一方作為人格獨立的個人,他們仍可以從事與婚姻關系無關的個人利益與責任。但是要注意的是家庭日常生活代理所帶來的債務即家事代理制度產生的債務,這就是以夫妻一方名義所負債務,事實上以一方名義所負的債務的性質為夫妻雙方謀取利益時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在本質上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合法經營造成虧損或雙方從事非法經營造成虧損,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但一方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確反對的,一般認定為個人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