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個人名義貸款配偶需要承擔債務嗎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那么用個人名義貸款配偶需要承擔債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關于用個人名義貸款配偶需要承擔債務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用個人名義貸款配偶需要承擔債務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若為夫妻共同生活而貸款則其配偶應該償還反之不應承擔償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共同債務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的財產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共有財產、夫妻一方的財產等問題做出了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