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失蹤后債務應當如何承擔?

導讀: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從法條規定可知,男女結婚后不能否定夫妻雙方的獨立人格,原則上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認所負的債務,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所以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還是需要共同簽字,但夫妻作為“利益共同體”仍要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債權人能證明該債務為債務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用于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也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下落不明由剩下的一方進行償還除非可以證明該債務并不屬于其共同債務。下列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確實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3、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負擔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