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擔保之債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

導讀:
配偶一方擔保之債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分析,若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屬于共同債務。在司法實踐中,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合法經營造成虧損或雙方從事非法經營造成虧損,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但一方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確反對的,一般認定為個人債務。那么配偶一方擔保之債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配偶一方擔保之債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分析,若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屬于共同債務。在司法實踐中,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合法經營造成虧損或雙方從事非法經營造成虧損,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但一方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確反對的,一般認定為個人債務。關于配偶一方擔保之債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配偶一方擔保之債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
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分析,若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屬于共同債務。
夫妻共有債務與個人債務的區別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共同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與家庭共同生活無關時所負的債務。理論上,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考慮兩個標準: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視為共同債務。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視為共同債務。按上述的判斷標準,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可以大致分為如下幾類: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房子所負債務或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如為撫養子女上學所負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或為支付一方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活動產生費用所負的債務。
5、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生活活動所負的債務,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或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于家庭共享的情形。
6、夫妻約定為共同債務即夫妻協商共同負擔的債務,雖然該債務沒有帶來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同樣,按上述標準和現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釋,以下幾種情形是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未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經營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的一方單獨承擔。
5、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等所負債務或者因夫妻一方實施了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二)個人債務與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區別
夫妻個人債務是夫妻一方與共同生活無關或依法約定為個人所擔的債務。因為夫妻雖然作為婚姻的主人,且在諸多方面利益密切不可分。夫妻一方作為人格獨立的個人,他們仍可以從事與婚姻關系無關的個人利益與責任。但是要注意的是家庭日常生活代理所帶來的債務即家事代理制度產生的債務,這就是以夫妻一方名義所負債務,事實上以一方名義所負的債務的性質為夫妻雙方謀取利益時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在本質上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合法經營造成虧損或雙方從事非法經營造成虧損,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但一方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確反對的,一般認定為個人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