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借款合同能不能追加質權人

導讀: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出質人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將質物返還給出質人后,即不可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的,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質物有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那么民法典借款合同能不能追加質權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出質人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將質物返還給出質人后,即不可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的,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質物有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關于民法典借款合同能不能追加質權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借款合同能不能追加質權人
1.出質人為借款合同提供擔保的,債權人為質權人,所以借款合同不能追加質權人。但債權人可以追加出質人,以出質的財產承擔債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動產質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三十六條【質物返還及質權實現】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三十七條【質權的及時行使】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出質人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質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1)占有質物。對質物的占有,既是質權的成立要件,也是質權的存續要件,質權人有權在債權受清償前占有質物,并以質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
質權人將質物返還給出質人后,即不可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的,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2)收取孳息。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的孳息,但質權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質權人收取的孳息應當先沖抵收取孳息的費用,其次用于主債權的利息、主債權的清償。
(3)質權的保全。質物有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4)優先受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5)轉質權。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于原質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