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合同公證過后是否具有優先清償權

導讀:
借貸合同公證過后是否具有優先清償權借貸合同公證過后不具有優先清償的效力,如想獲得優先清償,除非在此債權上設置了擔保物權。那么借貸合同公證過后是否具有優先清償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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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合同公證過后是否具有優先清償權
借貸合同公證過后不具有優先清償的效力,如想獲得優先清償,除非在此債權上設置了擔保物權。
借款合同經過公證后有何作用
1、公證機構作為國家的證明機構,公證書是公證機構出具的有特定法律效力的司法文書,是國家公權行使的一種特定形式,具有公信力,因此對當事人產生一種威懾力。
2、公證具有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是指賦予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經過公證機構的證明,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不在經過訴訟程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依照法律規定,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議的,則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這是我國法律賦予公證機構的一項特殊職能,是法律強制性在公證活動中的體現。公證機構作出的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司法證明,與國家審判機關作出的給付判決是相同的,都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3、為保證公證債權文書的強制執行,經過公證的合同,可以明確在法律無其他規定時應優先受償。
4、公證員作為專業的法律工作者,憑借其專業知識,可以幫助借貸雙方完善借款合同,審查當事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及簽訂的合同是否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權利義務是否平等,有無欺詐行為,有無顯失公平。進一步明確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從程序上維護借貸秩序,發揮公證在金融活動中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