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案有哪些常見的問題

導讀: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欠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律師回答:1、訴狀的時間只能說明原告方寫訴狀的時間,不一定是起訴時間,更不一定是法院的立案時間;2、1年不是擔保人的保證期間,而是直到主債務到期之日起6個月內;3、是,擔保人的保證期間為2006年1月18日到2007年7月18日。那么借款合同糾紛案有哪些常見的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欠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律師回答:1、訴狀的時間只能說明原告方寫訴狀的時間,不一定是起訴時間,更不一定是法院的立案時間;2、1年不是擔保人的保證期間,而是直到主債務到期之日起6個月內;3、是,擔保人的保證期間為2006年1月18日到2007年7月18日。關于借款合同糾紛案有哪些常見的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咨詢:
借款人于2006年1月18日向信用社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為壹年。借款逾期后,借款人未還借款,信用社經多次向借款人催收未果,但并未向擔保人追究,也未向擔保人說明情況,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法院傳票于2008年6月6日也就是今天才到達擔保人的手中,擔保人此時才知道自己成了被告,并要在2008年6月30日到法院聽判。問題一:在這份傳票中有一份民事訴訟狀,這份訴訟狀末尾所具的時間是2008年3月10日,請問這個時間是否是原告信用社向法院正式提起訴訟的時間?或者換句話說就是信用社向借款人和擔保人追究責任的時間?問題二:借款期限為壹年,這個壹年是否就是擔保人的保證期間?如果不是,在這個案例中,擔保人的保證期間是多久?問題三:保證責任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欠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根據這條規定,本案例中的擔保人是否應該在2007年7月18日之前才有保證責任的(注:本案例中保證人和債權人未另外約定保證期間)?過了這個時間沒有追究是否就該免除保證責任?如果是,為什么本案例擔保人還會在2008年成為被告?如果有特殊原因為什么傳票中沒有寫明?如果本案例中擔保人確實免除了保證責任,擔保人有權不去法院應訴嗎?
律師回答:
1、訴狀的時間只能說明原告方寫訴狀的時間,不一定是起訴時間,更不一定是法院的立案時間;
2、1年不是擔保人的保證期間,而是直到主債務到期之日起6個月內;
3、是,擔保人的保證期間為2006年1月18日到2007年7月18日。過來這個時間,債權人沒有起訴,擔保人就沒有責任了;
4、成為被告正常的,關鍵是擔保人在開庭的時候以此抗辯,不承擔責任,有沒有責任還需要法院判決,不是自己按法條分析了就算的,不應訴不去開庭是可以的,法院會缺席判決,這樣你不知道原告會出示什么證據,萬一原告說在2007年7月18日之前找擔保人要錢過,那么時效就中斷了,從要之日起2年內,擔保人有責任,所以最好還是出庭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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