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后以未收到錢做借口拒絕還錢可以嗎

導讀:
原告謝某是某公司董事長,被告梁某是某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項目經理。后原告多次追索,但被告均以各種借口拒絕還款給原告。為此,原告遂訴至法院。被告梁某在答辯中稱,其書寫借條后,原告沒有實際履行義務,沒有向其支付借款100萬元。但被告從其書寫借條給原告收執之日起,至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之日止的一年八個月時間里,既沒有向有關部門反映,也沒有到公安機關報案,以證實其沒有借到原告的款。由于被告沒有提供證據佐證,所以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那么借錢后以未收到錢做借口拒絕還錢可以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謝某是某公司董事長,被告梁某是某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項目經理。后原告多次追索,但被告均以各種借口拒絕還款給原告。為此,原告遂訴至法院。被告梁某在答辯中稱,其書寫借條后,原告沒有實際履行義務,沒有向其支付借款100萬元。但被告從其書寫借條給原告收執之日起,至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之日止的一年八個月時間里,既沒有向有關部門反映,也沒有到公安機關報案,以證實其沒有借到原告的款。由于被告沒有提供證據佐證,所以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關于借錢后以未收到錢做借口拒絕還錢可以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謝某是某公司董事長,被告梁某是某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項目經理。2011年9月,被告在承建某房地產工程中,因急需資金周轉使用,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并親筆立寫一份借條給原告收執。該借條寫明:被告借到原告人民幣100萬元,借款期限為三個月,到期一次性還清;如逾期不還清,被告以桂AXXXXX奔馳汽車和兩間商鋪作抵押。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沒有按約定時間還款給原告。后原告多次追索,但被告均以各種借口拒絕還款給原告。為此,原告遂訴至法院。
被告梁某在答辯中稱,其書寫借條后,原告沒有實際履行義務,沒有向其支付借款100萬元。但被告從其書寫借條給原告收執之日起,至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之日止的一年八個月時間里,既沒有向有關部門反映,也沒有到公安機關報案,以證實其沒有借到原告的款。
法院認為,被告在搞建筑工程急需資金周轉情況下,寫借條給原告未得款,不符合常理,也有悖于交易習慣。根據最高法《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由于被告沒有提供證據佐證,所以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