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債務糾紛怎樣選擇管轄法院

導讀:
發生債務糾紛怎樣選擇管轄法院一、民訴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筆者認為,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是實體法,不是程序法。實體法意義上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但程序法意義上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則對并購方無約束力。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管轄的條款是程序法意義上的權利和義務對兼并企業的并購方不具約束力。顯然,B公司與C廠之間理應按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定重新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那么發生債務糾紛怎樣選擇管轄法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生債務糾紛怎樣選擇管轄法院一、民訴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筆者認為,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是實體法,不是程序法。實體法意義上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但程序法意義上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則對并購方無約束力。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管轄的條款是程序法意義上的權利和義務對兼并企業的并購方不具約束力。顯然,B公司與C廠之間理應按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定重新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關于發生債務糾紛怎樣選擇管轄法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生債務糾紛怎樣選擇管轄法院
一、民訴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可見,協議管轄約定地點也僅限于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的簽約地、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根據合同法理論約定管轄的合同條款只對簽約的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不能約束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人。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被并購后,該訴訟主體已不存在,約定管轄條款自動失效。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與并購方的合同糾紛應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屬專屬管轄的,則適用專屬管轄條款。
二、民法通則第44條2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筆者認為,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是實體法,不是程序法。上述條款所稱的權利、義務是指實體法意義上的民事權利和義務,不含程序法意義上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實體法意義上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但程序法意義上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則對并購方無約束力。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管轄的條款是程序法意義上的權利和義務對兼并企業的并購方不具約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