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

導讀: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嚴格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同時注意把握國家經濟政策精神,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努力做到依法公正與妥善合理的有機統一。《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加大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調解力度。《通知》還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注意防范、制裁虛假訴訟,妥善適用訴訟保全、重整、和解及破產程序等有關司法措施,積極促進建立健全民間借貸糾紛防范和解決機制。那么司法解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嚴格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同時注意把握國家經濟政策精神,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努力做到依法公正與妥善合理的有機統一。《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加大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調解力度。《通知》還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注意防范、制裁虛假訴訟,妥善適用訴訟保全、重整、和解及破產程序等有關司法措施,積極促進建立健全民間借貸糾紛防范和解決機制。關于司法解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院發出《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
2011年12月6日,最高院發出《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該通知對民間借貸糾紛的處理有指導性建議。
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積極踐行能動司法理念,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間借貸糾紛,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
《通知》指出,民間借貸客觀上拓寬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社會融資需求,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促進了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發展,但實踐中民間借貸也存在著交易隱蔽、風險不易監控等特點,容易引發高利貸、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甚至破產以及非法集資、暴力催收導致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問題,對金融秩序乃至經濟發展、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間借貸糾紛的難度增加。因此,各級人民法院要積極踐行能動司法理念,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間借貸糾紛,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
《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認真做好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當事人就民間借貸糾紛起訴的,人民法院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對于涉嫌非法集資等經濟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于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及時與政府及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積極配合做好相關預案工作,切實防范可能引發的群體性、突發性事件。
《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依法懲治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對于非法集資等經濟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時審判,切實維護金融秩序。對于與民間借貸相關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從嚴懲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
《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嚴格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同時注意把握國家經濟政策精神,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努力做到依法公正與妥善合理的有機統一。對于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形成的借貸關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借貸關系,依法不予保護。
《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加大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調解力度。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要深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對于涉及眾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引發工人討薪等群體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情緒嚴重對立的案件以及判決后難以執行的案件等,要先行調解、重點調解,努力促成當事人和解。要充分借助政府部門、行業組織、社會團體等各方面力量,加強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程序對接,形成化解矛盾的最大合力,共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出借人依照合同約定請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第7條的規定處理。出借人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當事人僅約定借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通知》還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注意防范、制裁虛假訴訟,妥善適用訴訟保全、重整、和解及破產程序等有關司法措施,積極促進建立健全民間借貸糾紛防范和解決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