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向岳父借款應償還嗎

導讀:
同年2月24日,相大爺又籌款2萬元借給夫妻倆,同樣約定每1萬元年息500元,兩次均沒有約定還款期限,也沒出具欠條。相大爺主張的借款,有雙方的陳述和相某自行記錄的欠款明細、夫妻倆的通話錄音、通話記錄單予以證明,可以相互佐證,由此認定雙方之間借貸關系成立,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借款協議合法有效,兩被告從相大爺處借款應按約定及時償還。那么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向岳父借款應償還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年2月24日,相大爺又籌款2萬元借給夫妻倆,同樣約定每1萬元年息500元,兩次均沒有約定還款期限,也沒出具欠條。相大爺主張的借款,有雙方的陳述和相某自行記錄的欠款明細、夫妻倆的通話錄音、通話記錄單予以證明,可以相互佐證,由此認定雙方之間借貸關系成立,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借款協議合法有效,兩被告從相大爺處借款應按約定及時償還。關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向岳父借款應償還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近日,日照市東港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夫妻倆與女方父親之間的借貸糾紛案,借款不還的夫妻倆被判限期償還借款。
2008年1月15日,相大爺的女兒、女婿到相大爺家借錢,相大爺便籌集了3萬元借給他們,約定每1萬元年息500元。同年2月24日,相大爺又籌款2萬元借給夫妻倆,同樣約定每1萬元年息500元,兩次均沒有約定還款期限,也沒出具欠條。2010年4月,兩人還了相大爺4000元。又過了半年,相大爺多次催還余款,夫妻倆一直不予歸還,無奈,相大爺便把自己的女兒相某、女婿劉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兩人歸還余款,不再要求還利息。
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應由兩被告共同承擔。相大爺主張的借款,有雙方的陳述和相某自行記錄的欠款明細、夫妻倆的通話錄音、通話記錄單予以證明,可以相互佐證,由此認定雙方之間借貸關系成立,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借款協議合法有效,兩被告從相大爺處借款應按約定及時償還。
相關法律知識: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