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能要求丈夫償還借款嗎

導讀: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夫妻一方向他人打的“借條”只有核實借據所涉債務虛假或非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或為非法行為產生的方可確認另一方無需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能要求丈夫償還借款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夫妻一方向他人打的“借條”只有核實借據所涉債務虛假或非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或為非法行為產生的方可確認另一方無需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能要求丈夫償還借款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能要求丈夫償還借款嗎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能要求丈夫償還借款。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夫妻一方向他人打的“借條”只有核實借據所涉債務虛假或非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或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夫妻一方向他人打的“借條”只有核實借據所涉債務虛假或非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或為非法行為產生的方可確認另一方無需承擔。
配偶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出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自己親屬家人朋友借款的借據應當充分說明借款資金的來源和借款用途資金的流向或轉換形式否則僅憑一張借據難以證明借款的真實性也無權要求配偶另一方為虛無的債務承擔責任。如果債權人是配偶另一方毫不相識的自然人或法人還可以申請債權人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以便核實債權人的真實身份和借款事實。
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中涉及一方向人民法院主張另一方需承擔共同債務的主張若另一方不予認可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審理。如果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可告知其另行起訴由離婚案件當事人做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債權人只將配偶一方列為被告起訴欠款糾紛則另一方應申請法院以第三人的身份介入訴訟以防止自身合法權益遭受損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