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向娘家借來的現金是誰的債務?

導讀:
案情介紹夫妻倆辦了一家公司,為了公司的運轉,妻子從娘家借了三四十萬現金,其中一部分轉賬,2萬元是現金,現在夫妻鬧離婚后,家中借來的現金是誰的債務?王女士與丈夫離婚之前,曾從自己的父母家中借來三四十萬資金,用于夫妻所在公司的集資。但離婚時財產分割,法院對于現金部分未認可為夫妻共同債務。若是夫妻雙方經濟狀況大體相當,適當地照顧女方也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那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向娘家借來的現金是誰的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介紹夫妻倆辦了一家公司,為了公司的運轉,妻子從娘家借了三四十萬現金,其中一部分轉賬,2萬元是現金,現在夫妻鬧離婚后,家中借來的現金是誰的債務?王女士與丈夫離婚之前,曾從自己的父母家中借來三四十萬資金,用于夫妻所在公司的集資。但離婚時財產分割,法院對于現金部分未認可為夫妻共同債務。若是夫妻雙方經濟狀況大體相當,適當地照顧女方也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向娘家借來的現金是誰的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介紹
夫妻倆辦了一家公司,為了公司的運轉,妻子從娘家借了三四十萬現金,其中一部分轉賬,2萬元是現金,現在夫妻鬧離婚后,家中借來的現金是誰的債務?
王女士與丈夫離婚之前,曾從自己的父母家中借來三四十萬資金,用于夫妻所在公司的集資。借款的一大部分是從她父母的賬戶中直接轉到公司賬戶,只有2萬元是其父母直接支付的現金。但離婚時財產分割,法院對于現金部分未認可為夫妻共同債務。王女士提出,法院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是否只認可轉賬部分,而不認可現金?另外,關于財產分割比例具體是怎樣的?
法院評析:
漢南區法院民一庭庭長黃浩志認為,首先要弄清楚公司出具的收據是否注明是其父母的款項。其次要看現金在轉借過程中,是否有借條等相關證明,是否有取款記錄等構成相關的證據鏈。若是有完整的證據鏈,即使是出借的現金,法院也應認可為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中規定,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會適當照顧女方、無過錯方或經濟較為困難的一方。若是夫妻雙方經濟狀況大體相當,適當地照顧女方也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但所說的適當照顧,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會照顧。比如說,在住房問題上若是已經照顧女方,在證券、現金等其他方面的分割時可能不再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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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離婚案件中,撤訴后如無新情況、新理由,撤訴方6個月之內再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其他案件中,如果不存在放棄訴訟請求或訴訟權利的情形,一般撤訴了,還可以重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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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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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其前夫拒不執行符合上述情形,則可以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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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約方要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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