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惡意逃廢金融債務的認定是什么

導讀:
對那些惡意逃廢貸款的企業,應加大打擊力度,毫不手軟地變賣他們的資產,最大可能地償還銀行債務。其次,各級人民銀行應充分發揮組織各金融機構聯合起來抵制逃廢債務的組織者的作用。規范各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營造良好、有序的競爭環境;堅決制止與取消多頭開戶,將逃廢銀行債務的企業名單在各商業銀行間進行通報,組織各商業銀行聯合起來,均不為其提供開戶、結算等金融服務,共同抵制逃廢債行為。那么民法典惡意逃廢金融債務的認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那些惡意逃廢貸款的企業,應加大打擊力度,毫不手軟地變賣他們的資產,最大可能地償還銀行債務。其次,各級人民銀行應充分發揮組織各金融機構聯合起來抵制逃廢債務的組織者的作用。規范各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營造良好、有序的競爭環境;堅決制止與取消多頭開戶,將逃廢銀行債務的企業名單在各商業銀行間進行通報,組織各商業銀行聯合起來,均不為其提供開戶、結算等金融服務,共同抵制逃廢債行為。關于民法典惡意逃廢金融債務的認定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惡意逃廢金融債務的認定是什么
債務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被視為惡意逃廢銀行債務:
1、不經債權銀行同意,以改制、重組、分立、合并、租賃、破產等方式懸空銀行債權;
2、通過非正常關聯交易抽逃資金、轉移利潤、轉移資產,致使銀行債權被懸空;
3、以轉戶和多頭開戶等方式,蓄意逃避債權銀行對貸款的監督,使銀行貸款本息無法收回;
4、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產權不清的擔保,或惡意拒絕補辦擔保手續;
5、不經債權銀行同意,擅自處置銀行債權的抵(質)押物,造成銀行債權抵(質)押懸空;
6、隱瞞影響按期償還銀行債務的重要事項和重大財務變動情況,致使銀行債權處于高風險狀況;
7、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繼續拖欠銀行債務;
8、不償還債務又拒不簽收銀行催債文書;
9、其他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
另外,關聯債務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認定為惡意逃廢銀行債務:
為債務人向銀行提供擔保,但不履行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擔保義務,拒絕承擔擔保責任;關聯債務人通過債務人改制、重組、分立、合并、租賃、破產等方式懸空銀行債權或其擔保;
債務人股東濫用股東地位和公司獨立法人地位,惡意轉移公司財產,加重公司債務;其他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
二、防范企業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對策
1、必須克服地方保護主義。企業主管部門要正確處理經濟決定金融,金融作用經濟的關系。充分認識金融環境不好,經濟發展就不能持久,金融出現風險,經濟就會停滯、萎縮,決不能以最終犧牲整個地方經濟的巨大代價來換取逃廢銀行債務擴大金融風險、暫時緩解企業困難的矛盾。因此,政府在指導企業改制中,要把保全銀行資產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在銀行債務未落實前不得批準企業改制。同時,加大追收銀行債務的力度。凡是有還本付息能力的企業,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組織企業及時還本付息。對那些惡意逃廢貸款的企業,應加大打擊力度,毫不手軟地變賣他們的資產,最大可能地償還銀行債務。今后要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培育企業自生自滅機制,政府對企業應當是“你辦廠我登記,你賺錢我收稅,你負債自己還,你破產自己清”,只有這樣,才能徹底克服地主保護主義,避免產生新的逃廢債,確保銀行資產安全。
2、增強金融系統抵制逃債,防范風險的能力。首先,要進一步完善制止企業多頭開戶的規定,嚴格執行一個企業只開一個基本戶的規定。為了防止企業到其他行多頭開戶轉移收入和防止一級法人成立若干二、三級法人多行多頭開戶轉移隱瞞還貸付息來源,可以采取像居民身份證那樣,一個企業只有一個銀行賬號,無論到哪里開戶,都知道是那個企業的,便于銀行控制資金,采取綜合手段收貸收息。其次,各級人民銀行應充分發揮組織各金融機構聯合起來抵制逃廢債務的組織者的作用。指導商業銀行建立自律機制、健全內控制度。規范各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營造良好、有序的競爭環境;堅決制止與取消多頭開戶,將逃廢銀行債務的企業名單在各商業銀行間進行通報,組織各商業銀行聯合起來,均不為其提供開戶、結算等金融服務,共同抵制逃廢債行為。各商業銀行要不斷提高防范金融風險意識,在辦理貸款時,按照《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貸操作,完備抵押、質押手續,降低放貸風險。在清收貸款時,商業銀行要增強法制觀念,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堅決維護自己的合法經濟利益。
三、相關的法律規定
《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抵債資產是指銀行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而受償于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
本辦法所稱以物抵債是指銀行的債權到期,但債務人無法用貨幣資金償還債務,或債權雖未到期,但債務人已出現嚴重經營問題或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債務人按時足額用貨幣資金償還債務,或當債務人完全喪失清償能力時,擔保人也無力以貨幣資金代為償還債務,經銀行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協商同意,或經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依法裁決,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作價抵償銀行債權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抵債資產入賬價值是指銀行取得抵債資產后,按照相關規定計入抵債資產科目的金額。
抵債金額是指取得抵債資產實際抵償銀行債務的金額。
抵債資產凈值是指抵債資產賬面余額扣除抵債資產減值準備后的凈額。
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是指銀行收取抵債資產過程中所繳納的契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房產稅等稅金,以及所支出的過戶費、土地出讓金、土地轉讓費、水利建設基金、交易管理費、資產評估費等直接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