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離婚惡意逃避債務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那么如何認定離婚惡意逃避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關于如何認定離婚惡意逃避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如何認定離婚惡意逃避債務
民法典規定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前將財產全部無償轉讓給配偶然后與配偶離婚造成不能履行債務假像的可以認定惡意逃避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須具備三個條件
1、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不當減少的行為主要指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或者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自己的財產債務人放棄未到期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等但不包括債務人放棄贈與、拋棄繼承等不增加自己財產的行為。
2、債務人的相關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也即債務人使自己的財產不當減少后就缺少足夠的資產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如果債務人減少自己財產后仍有清償能力就不能認為對債權人形成損害。
3、是要在規定時間之內行使即債權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即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