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離婚逃避債務法院能強制執行嗎?

導讀:
要判斷以離婚逃避債務法院能否強制執行,需認定案外人就執行標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實務中法院通常判斷標準為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并離婚是否有惡意逃避債務的故意,如果有逃避債務主觀故意則離婚協議約定的債務分割難以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反之則可以。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表面上協議離婚,掩蓋逃債的非法目的,屬無效行為。那么以離婚逃避債務法院能強制執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要判斷以離婚逃避債務法院能否強制執行,需認定案外人就執行標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實務中法院通常判斷標準為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并離婚是否有惡意逃避債務的故意,如果有逃避債務主觀故意則離婚協議約定的債務分割難以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反之則可以。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表面上協議離婚,掩蓋逃債的非法目的,屬無效行為。關于以離婚逃避債務法院能強制執行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哪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共同債務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有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通過對婚姻法內容的理解,也就是說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須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及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三、以離婚逃避債務法院能強制執行嗎?
要判斷以離婚逃避債務法院能否強制執行,需認定案外人就執行標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實務中法院通常判斷標準為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并離婚是否有惡意逃避債務的故意,如果有逃避債務主觀故意則離婚協議約定的債務分割難以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反之則可以。而法院在判斷當事人是否有這一主觀故意往往會通過以下幾方面因素的考察來確定。
1、債務形成時間與離婚時間的前后。若分割財產的離婚協議明顯早于債權形成時間,則往往推定夫妻雙方沒有惡意串通、逃避債務的故意。
2、財產分割情況等判斷。即使夫妻雙方離婚時間早于法院查封時間,若離婚協議對于財產的分配顯然不符合常理,法院可以據此案外人不具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3、合法占有執行標的。以房屋為例,法院在判斷涉案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往往會考慮所有權人是否持續占有該房屋,若夫妻一方按月償還貸款并長期居住,為其生活居住之地。此時居住權大于申請執行人的普通債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 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無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表面上協議離婚,掩蓋逃債的非法目的,屬無效行為。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第二款 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財產分割約定,其約定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