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逃避債務,行為合法嗎

導讀:
法院在實際處理對夫妻離婚債務過程中,一般也是讓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對財產的分割及債務的分擔。離婚時對債務的非法處理行為,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嚴重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離婚過程中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行為,或者直接起訴離婚雙方要求償還夫妻共同債務。2002年6月3日經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一份,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但被告為躲避債務而簽定離婚協議未向法庭舉證,且原告對其辯稱理由不予認可。因此,假離婚逃避債務的并不會對債權人發生效率約束力。那么“假離婚”逃避債務,行為合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在實際處理對夫妻離婚債務過程中,一般也是讓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對財產的分割及債務的分擔。離婚時對債務的非法處理行為,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嚴重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離婚過程中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行為,或者直接起訴離婚雙方要求償還夫妻共同債務。2002年6月3日經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一份,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但被告為躲避債務而簽定離婚協議未向法庭舉證,且原告對其辯稱理由不予認可。因此,假離婚逃避債務的并不會對債權人發生效率約束力。關于“假離婚”逃避債務,行為合法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在實際處理對夫妻離婚債務過程中,一般也是讓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對財產的分割及債務的分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而有些夫妻因為不愿償還債務,逃避債務。他們假借離婚,通過協商或調解,打著“照顧婦女、兒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將夫妻共同財產大部分或全部讓給對方和子女,而主動要求承擔全部債務。這樣夫妻雙方一旦離婚,要承擔債務的一方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實際上是一句空話,因為他(她)根本就沒有清償能力。以及有的夫妻在離婚時,不申報債務,故意惡意地隱瞞債務等等行為,都應該認定為無效,因為它違反了《民法典》的禁止性規定,即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民事行為。離婚時對債務的非法處理行為,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嚴重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離婚過程中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行為,或者直接起訴離婚雙方要求償還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
【案情介紹】
河南省鄭州市民李*為逃避債務,與妻子調解離婚,將房產一套及全部家電慷慨給了妻子賀*。隨后李*遲遲不辦房屋過戶手續,遂被前妻告上法庭。李*以當初意思表示不真實為由希望要回房產。9月8日,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購置的住房一套歸原告賀*所有。
李*和賀*原是夫妻。2002年6月3日經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一份,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協議書中除約定子女撫養權和撫養費問題外,還特別約定,原夫妻共同財產位于中原區汝河路的一套房產,包括房產內的全部家電、家具及其它生活用品全部歸賀*所有;離婚時,李*單方所欠債務,由其本人承擔。協議還約定,以上協議屬雙方自愿,無任何糾紛,落款有李*、賀*的親筆署名。2004年4月22日,因李*一直不給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雙方發生爭執,賀*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李*履行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分割的條款,判令位于中原區汝河路的住房一套歸原告所有。
訴訟中,被告李*辯稱,離婚時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當時是為了躲避債務,才把全部財產給了原告賀*。既然原告要求把房產過戶給她,其認為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該依法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也應共同分擔。但被告為躲避債務而簽定離婚協議未向法庭舉證,且原告對其辯稱理由不予認可。
【審判結果】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于2002年5月29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在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合法有效。被告在協議中明確表示同意將住房一套歸原告所有,且注明屬雙方自愿,無任何糾紛,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之規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案件評析】
按照《民法典》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的規定,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債務分擔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因此,假離婚逃避債務的并不會對債權人發生效率約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