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如何認定惡意逃避債務

導讀:
第五百四十一條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那么民法典中如何認定惡意逃避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五百四十一條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關于民法典中如何認定惡意逃避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如何認定惡意逃避債務
民法典規定債務人有債權到期后怠于行使債權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等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可認定惡意逃避債務。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八條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一條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