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逃避債務

導讀:
如贈與、出賣、債務免除、債權讓與等包括債務人為他人提供擔保因最終可能使財產減少也會發(fā)生債權人的撤銷權。債務人的行為是否危害債權應以債務人實施行為時的客觀情況為準并由債權人的負舉證責任。(三)債務人主觀上須有“惡意”惡意就債務人而言是逃避債務的意思。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該撤銷權消滅。那么如何認定逃避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贈與、出賣、債務免除、債權讓與等包括債務人為他人提供擔保因最終可能使財產減少也會發(fā)生債權人的撤銷權。債務人的行為是否危害債權應以債務人實施行為時的客觀情況為準并由債權人的負舉證責任。(三)債務人主觀上須有“惡意”惡意就債務人而言是逃避債務的意思。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該撤銷權消滅。關于如何認定逃避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如何認定逃避債務
債務人有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等行為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可以認定為逃避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二、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一)債務人實施的是處分財產的法律行為
債務人實施的必須是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只有債務人實施的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并且該行為成立于債權人的債權成立之后才有可能產生債權人的撤銷權。同時債務人實施的必須是處分財產的法律行為。如贈與、出賣、債務免除、債權讓與等包括債務人為他人提供擔保因最終可能使財產減少也會發(fā)生債權人的撤銷權。
(二)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
當債務人的行為使其一般財產減少到不能清償一般債權人的全部債權時就處于危害債權的狀態(tài)。如果債務人的行為并沒有影響到其清償能力的減弱債權人就不能行使撤銷權。債務人的行為是否危害債權應以債務人實施行為時的客觀情況為準并由債權人的負舉證責任。
(三)債務人主觀上須有“惡意”
惡意就債務人而言是逃避債務的意思。當債權人證明債務人的行為是無償的或者債務人的行為缺乏等價性那么債務人的主觀惡意就成立。
(四)撤銷權行使的范圍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五)撤銷權行使的方式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即向被告(受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
(六)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是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該撤銷權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