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如何認定

導讀:
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債務人不償還債務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還錢。而有些債務人可能通過轉移財產等的行為,逃避債務的承擔,那么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要怎樣認定?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如何認定
債務人通過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以不合理價格轉移財產等行為,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可以認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二、惡意逃避債務怎樣申請強制執行
(一)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有兩種:
1、被執行人住所地和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2、經我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后,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在此,所說的申請執行的法院一般是被執行人住所地和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二)應提交申請執行書。
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執行人員記入筆錄。提出書面申請執行或者口頭申請執行的,應當說明申請執行的事實和理由,并附作為執行根據的仲裁裁決書。
(三)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