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數熔斷相關規定有哪些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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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熔斷相關規定有哪些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5年修訂)》
指數熔斷
4.6.1;滬深;300;指數出現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于當日暫停相關證券品種的競價交易(以下簡稱“指數熔斷”):
(一)滬深;300;指數較前一交易日收盤首次上漲、下跌達到或超過;5%但未達到;7%的,指數熔斷時間為;15;分鐘。指數熔斷時間跨越11∶30;的,于;13∶00;起繼續計算。熔斷時間跨越;14∶57;的,于;14∶57;恢復交易并進行收盤集合競價,但;14∶45;及之后觸發的,指數熔斷至;15∶00,當日不恢復交易。
(二)滬深;300;指數較前一交易日收盤上漲、下跌達到或超過;7%的,指數熔斷至;15∶00,當日不恢復交易。9∶30;前出現第(一)、(二)項情形的,于;9∶30;開始實施指數熔斷。14∶57;至;15∶00;期間不實施指數熔斷。
指數熔斷的具體實施時間以本所公告為準。
4.6.2;本所交易日為股指期貨合約交割日的,當日指數熔斷時間跨越;11∶30;的,于;13∶00;起恢復交易;當日;13∶00;至;15∶00;期間,本所不實施指數熔斷。
本條所稱股指期貨合約交割日,是指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證;50;指數期貨、滬深;300;指數期貨、中證;500;指數期貨以及本所規定的其他股指期貨合約的交割日。
4.6.3;本所實施指數熔斷的證券品種包括股票、相關基金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以及本所認定的其他證券品種,具體以本所公告為準。
4.6.4;指數熔斷期間,投資者可以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
恢復交易時,本所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集合競價,再繼續當日交易。指數熔斷期間和恢復交易時的集合競價不揭示虛擬參考價、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4.6.5;指數熔斷期間,相關證券復牌的,延至指數熔斷結束后實施。
4.6.6;指數熔斷至;15∶00;的,相關證券以當日該證券最后一筆交易前一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后一筆交易)為收盤價。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4.6.7;指數熔斷至;15∶00;的,相關證券當日不再進行大宗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