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單位的遺贈扶養協議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導讀:
一個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會導致遺囑中對遺贈扶養協議中已處分財產的處分失效,但并不影響對遺贈扶養協議中未處分財產的處分效力。那么公民與單位的遺贈扶養協議的相關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個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會導致遺囑中對遺贈扶養協議中已處分財產的處分失效,但并不影響對遺贈扶養協議中未處分財產的處分效力。關于公民與單位的遺贈扶養協議的相關規定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公民與單位的遺贈扶養協議的相關規定
《繼承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p>
這里的遺贈人一般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鰥寡孤獨的“五保戶”老人,他們享有受其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扶養的義務。集體所有制組織,一般是指“五保戶”、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五保戶”遺贈財產的權利。
二、公民與公民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
《繼承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一般來說,這里的遺贈人是沒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邊、獨立生活存在困難而需要他人照顧的老人。他享有受扶養人扶養的權利,負有死后將其遺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這里的扶養人一般是遺贈人的親屬、街坊鄰居或者其他親朋好友等。他負有扶養遺贈人、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
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應注意什么
1、扶養人應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為《遺贈扶養協議》是雙務合同,扶養人應承擔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
2、遺贈扶養協議雙方當事人應為:遺贈人、扶養人,不宜用遺贈人、受遺贈人或者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稱謂。
因為《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也規定:“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四、遺贈扶養協議無效的情形
1、無效遺贈扶養協議導致的失效
遺贈扶養協議是諾成、要式法律行為,在遺贈人生前一經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撫養人就必須按協議履行撫養遺贈人的義務,而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沒有附加明確的義務,因此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于遺囑。一個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會導致遺囑中對遺贈扶養協議中已處分財產的處分失效,但并不影響對遺贈扶養協議中未處分財產的處分效力。
2、遺囑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導致的失效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確定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應以遺囑人設立遺囑時為準。如遺囑人立遺囑時無行為能力或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沒有有效遺囑的情況下,遺產應按法定繼承進行分割。
3、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愿導致的失效
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實質要件之一,如果遺囑人所立遺囑是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愿以受脅迫或欺騙的方式所立,則該遺囑全部無效。
4、多份遺囑內容沖突導致的失效
在現實中,一個遺囑人出現多份遺囑的情形并不少見,多份遺囑內容如果并不沖突,就不存在失效的問題,反而可以互補;但如果內容存在沖突,就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相應內容失效,衡量遺囑效力高低的原則是:1、公證遺囑優先于一般形式遺囑,遺囑人如欲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必須采取公證遺囑的形式方為有效,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2、后遺囑優先于前遺囑,即在沒有公證遺囑時,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5、遺囑人生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導致的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