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與無因管理

導讀:
無因管理體現的是社會對公民的道德要求。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害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緊急避險不負法律責任。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無因管理權利在無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報酬,但有權要求本人承擔下列費用:1、償還管理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那么緊急避險與無因管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體現的是社會對公民的道德要求。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害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緊急避險不負法律責任。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無因管理權利在無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報酬,但有權要求本人承擔下列費用:1、償還管理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關于緊急避險與無因管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緊急避險與無因管理
區別:
1、它們在行為時間上就不同,顯然無因管理在一般時間下也可以進行的行為緊急避險則是在正在發生危險時所進行的行為;
2、行為實施的結果也不一樣,無因管理是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害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但是他不同于緊急避險,緊急避險是會損害到他人一定權利的,是犧牲了部分利益來避免更大的損失發生。
無因管理體現的是社會對公民的道德要求。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害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緊急避險是指當事人雖然明知道采取緊急措施會使他人的利益或者公益遭受損失,但因不可抗力無法避免,只有采取緊急措施保全自己安全。
緊急避險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的本質是避免現實危險、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客觀特征是,在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時,不得已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主觀特征是,認識到合法權益受到危險的威脅,出于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目的,而實施避險行為。可見,緊急避險行為雖然造成了某種合法權益的損害,但聯系到具體事態來觀察,從行為的整體來考慮,該行為根本沒有社會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構成要件。
緊急避險條件
(1)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人的行為構成緊急危險,必須是違法行為。
(2)所采取的行為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
(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應當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緊急避險不負法律責任。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在發生與其特定責任有關的危險時實行緊急避險。
具備的條件
(1)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行為人誤以為發生危險,判斷錯誤所采取的避險行為,不屬于刑法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為。
這種危險的發生原因,可能是合法的或違法的危險,只要對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2)正在發生的危險,是指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發生危險。對于非國家保護級動物,正在發生的危險采取避險,不屬于刑法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為。
(3)緊急避險,不能使用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他人生命權利采取避險行為。
(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一般等于或小于所損害的利益。
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當事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法律事實。
無因管理行為是一種自發性的行為,無因管理人有義務進行適當管理,對于無因管理行為人的合法權益,應及時給予保護。
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債權人,本人是債務人。
無因管理權利
在無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報酬,但有權要求本人承擔下列費用:
1、償還管理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現為直接的支出費用。
2、管理人為本人負擔必要的債務時,本人應清償該債務。
3、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遭受損失時,本人負責賠償。如在滅火過程中導致管理人的西-服燒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