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的區別

導讀:
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但依照法律的規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事實行為分別包括,無因管理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以及侵權行為、違約行為、遺失物的拾得行為、埋藏物的發現行為等。表意行為包括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
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但依照法律的規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事實行為分別包括,無因管理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以及侵權行為、違約行為、遺失物的拾得行為、埋藏物的發現行為等。
法律行為是指能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人的活動。簡單的說就是行為人通過意思表示所進行的活動是有意識的活動在做某事之前事先進行思考。表意行為包括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而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
(2)事實行為依法律規定產生法律后果法律行為依據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
(3)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效果民事行為的本質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實構成,
(4)事實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法律行為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六條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第一百四十一條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第二百零四條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規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