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人多賠償部分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導讀: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對利益的認定是整個不當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圍很廣,不僅包括金錢,還有勞務及使用權等權益的增加,如財產利益上負擔的消滅。即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和應得財產利益的減少。那么侵權人多賠償部分是否構成不當得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對利益的認定是整個不當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圍很廣,不僅包括金錢,還有勞務及使用權等權益的增加,如財產利益上負擔的消滅。即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和應得財產利益的減少。關于侵權人多賠償部分是否構成不當得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侵權人多賠償部分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不當得利是指在沒有法律依據情況下獲得的利益,并且會對他人利益造成損失,所以侵權人多賠償部分是屬于不當得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二條【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第一百一十七條【侵害財產權的民事責任】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民事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二、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
1、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實,使一方的財產總額增加。財產的增加包括積極增加和消極增加。對利益的認定是整個不當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圍很廣,不僅包括金錢,還有勞務及使用權等權益的增加,如財產利益上負擔的消滅。
2、他方受損。所謂受損,是指因一定的事實使財產利益的總額減少,既包括積極損失,也包括消極損失。即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和應得財產利益的減少。
3、一方受益與他方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指他方受損與一方受益之間有變動的關聯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應當指出的是,這種因果關系的存在不受受益與受損的財產范圍、是否同時發生以及表現形式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