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主物與非無主物的歸屬界定是什么

導讀:
有主物與非無主物的歸屬界定是什么(一)、《民法典》中的歸屬界定根據《民法典》,無主物是指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拋棄物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而正是由于法律中對于具體無主物是否特別規定中存在的歧義,導致了無主物的確定以及其歸屬問題一直十分的棘手。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關于無主物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拾得人應當將拾得物交還失主,或者交給公安機關。如果已經確認拾得物是無主物,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那么有主物與非無主物的歸屬界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主物與非無主物的歸屬界定是什么(一)、《民法典》中的歸屬界定根據《民法典》,無主物是指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拋棄物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而正是由于法律中對于具體無主物是否特別規定中存在的歧義,導致了無主物的確定以及其歸屬問題一直十分的棘手。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關于無主物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拾得人應當將拾得物交還失主,或者交給公安機關。如果已經確認拾得物是無主物,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關于有主物與非無主物的歸屬界定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主物與非無主物的歸屬界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中的歸屬界定
根據《民法典》,無主物是指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拋棄物等。無主物可以分為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和非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是指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無法明確所有人,而不是指訟爭之物。而關于無主物的法律地位,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按先占原則取得所有權,但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而正是由于法律中對于具體無主物是否特別規定中存在的歧義,導致了無主物的確定以及其歸屬問題一直十分的棘手。
遺失物埋藏物財產所有權規定
《民法典》與此有關的法條:
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三百一十二條【遺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關于無主物
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拾得人應當將拾得物交還失主,或者交給公安機關。如果已經確認拾得物是無主物,根據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八條【公告期滿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屬】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對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的返還】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