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與不當得利

導讀:
無權處分與不當得利無權處分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無權處分與不當得利之關系,在交易上最為常見。也就是說,無權處分人與權利人之間存在利益得失的因果關系,且無法律上的原因,故無權處分人應當向權利人返還不當得利。同時,無權處分人沒有從相對人處收取價金,也無所謂不當得利。此時,權利人只能向無權處分人主張侵權責任。權利人可向相對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的加重責任,也可選擇向無權處分人主張侵權賠償。那么無權處分與不當得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權處分與不當得利無權處分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無權處分與不當得利之關系,在交易上最為常見。也就是說,無權處分人與權利人之間存在利益得失的因果關系,且無法律上的原因,故無權處分人應當向權利人返還不當得利。同時,無權處分人沒有從相對人處收取價金,也無所謂不當得利。此時,權利人只能向無權處分人主張侵權責任。權利人可向相對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的加重責任,也可選擇向無權處分人主張侵權賠償。關于無權處分與不當得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權處分與不當得利
無權處分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利益。
無權處分與不當得利之關系,在交易上最為常見。而且,由于無權處分存在有償無償之分,并有相對人善意惡意之別,使得無權處分與不當得利的關系饒有趣味。
1、有償之無權處分與不當得利對于有償之無權處分
如果相對人為善意,則其與無權處分人之法律行為有效,在標的物交付之后,相對人并能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權利人對標的物的所有權因此消滅。雖然,相對人與權利人之間存在標的物所有權得失的因果關系,但有善意取得這一法律上的原因,故無不當得利關系之存在。而無權處分人從相對人處收取的價金或者其對相對人的價金請求權,卻是權利人喪失標的物所有權的對價。也就是說,無權處分人與權利人之間存在利益得失的因果關系,且無法律上的原因,故無權處分人應當向權利人返還不當得利(價金或價金請求權)。如果相對人為惡意,即使標的物已經交付給相對人,權利人依然保有所有權,可以向相對人提出所有物返還請求(當然也可以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無權處分人賠償損失),由于權利人保有對所有物的所有權,無權處分人所收取的價金并非所有權之對價,故權利人從相對人處回復標的物后,相對人與無權處分人之間出現了利益得失的因果關系,相對人可就給付的價金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
2、無償之無權處分與不當得利對于無償之無權處分
如果相對人為善意,則其是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故不構成不當得利。同時,無權處分人沒有從相對人處收取價金,也無所謂不當得利。此時,權利人只能向無權處分人主張侵權責任。但為平衡當事人之利益,依民法基本價值判斷,創設例外,權利人也可向相對人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因為不當得利之基礎在于公平,同社會良心主義相吻合,財產價值的移動,在形式上一般確定為正當,但相對認為不正當時,出于公平理念而調節此項矛盾,構成不當得利的本旨。畢竟相對人取得標的物沒有支付對價,由其向權利人返還相應的不當得利,不違反民法之基本原則。如果相對人為惡意,則處分行為無效。權利人可向相對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的加重責任,也可選擇向無權處分人主張侵權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