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導讀:
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是怎樣的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據上規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絕大多數應適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即適用《民法典》第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3年。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當得利的構成和受益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無關,但不當得利的效力因受益人善意或者惡意有明顯不同。那么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是怎樣的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據上規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絕大多數應適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即適用《民法典》第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3年。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當得利的構成和受益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無關,但不當得利的效力因受益人善意或者惡意有明顯不同。關于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據此,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行使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受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的存在;二是受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益人,兩個條件要同時具備時效才能起算。
據上規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絕大多數應適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即適用《民法典》第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3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不當得利的法律效力
不當得利發生的債是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受益人應當將其不當獲得的利益(原物或價額)返還于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之債的基本效力是受損人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但受益人并不是無條件負擔原物返還或者價額償還的義務,除法律規定情形外,受益人應當返還不當得利,應該在多大的范圍內承擔返還原物或者償還的責任,取決于受益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不當得利的構成和受益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無關,但不當得利的效力因受益人善意或者惡意有明顯不同。
(一)受益人為善意的法律效力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過失而不知道的,視為善意。此種返還義務以現存利益為限。如果限存利益已經不存在(例如:形態改變、消失等)可以不負返還義務。德國民法典第818條第3款規定,善意的受領人以“不當得利已不存在為限,返還或者償還份額的義務消滅。”我國民法尚未予明確規定,但在審理案件中采用的也是這種觀點。可見善意受益人僅在所受利益存在的范圍內,承擔原物返還或者償還價額的責任。利益不存在,受益人主觀是善意時,可免負不當得利返還的責任。
善意受益人是指受益人在獲得利益的時候不知道這種行為沒有法律上的依據,關于善意受益人,各國立法都規定了較輕的返還責任,該制度的歸宿不在于懲罰受益者,也不在于填補他方所受損失,而在于返還受益關于善意受益人所受利的舉證責任,通說認為,以不當得利請求權人請求返還之時的現存利益為標準。從不當得利人請求之日起,受益人如果拒不返還,其主觀狀態就已經轉化為惡意,這之后的返還范圍適用惡意的規則。但實踐中確定請求權行使時,證明受益人有多少現存利益是很困難。如果受益人主張“取得利益已經不存在”應對此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二)受益人為惡意的法律效力
明知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而取得利益的人為惡意受益人。惡意人應當返還取得時的一切所得,不論該利益是否存在,各國關于惡意受領人規定了相較于善意受領人的加重返還責任。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也有對不當得利返還范圍的解釋,雖然沒有區分善意與惡意,但也有以下規定:“返還的不當得利,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和管理費后,應當予以收繳。惡意受益人返還受損失人的利益,仍就不能彌補時,惡意受益人應承擔損害賠償義務,不以受益人故意或過失為條件。
(三)先善意后惡意的法律效力
先善意后惡意,受益人的返還范圍,在其知無法律上的原因前的階段,即為善意受益人時,按善意受益人的返還范圍內予以確認。其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僅現存的利益,負返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