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不當得利返還利益的范圍是如何的

導讀:
凡受益人的財產總額因取得利益而增加,且該財產總額增加尚存在,則可判定有現存利益存在。善意受讓人為取得利益或維持利益所支出的費用,可以在返還現存利益時,要求權利人償還有關費用或從現存利益中予以扣除。那么民法典中不當得利返還利益的范圍是如何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凡受益人的財產總額因取得利益而增加,且該財產總額增加尚存在,則可判定有現存利益存在。善意受讓人為取得利益或維持利益所支出的費用,可以在返還現存利益時,要求權利人償還有關費用或從現存利益中予以扣除。關于民法典中不當得利返還利益的范圍是如何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不當得利返還利益的范圍是如何的
1.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的范圍以現存利益為限,現存利益的確定時期為受益人受利益返還請求之時,于此時非現有的利益,免負返還義務。
2.惡意受益人是指明知無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惡意受益人負擔較善意受益人嚴厲的返還義務,應當返還其當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該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當初所受利益的利息。
3.不當得利受領人將其所受領的標的物無償讓與第三人,則于受領人因此免除返還義務的限度內,第三人對受損失者負返還責任,這就是不當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還義務。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不當得利】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二、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是怎樣的
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時不知其受益無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無法律上的原因,不以無過失而不知者為限,因過失而不知者,亦屬善意。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的范圍以現存利益為限,現存利益的確定時期為受益人受利益返還請求之時,于此時非現有的利益,免負返還義務。受益人的返還義務以原物為主,當原物依性質或其他情事,如消費、消耗、出賣、被盜、遺失等不能返還時,于現存利益范圍內受益人應償還價額。
現存利益不以受益人取得利益的原形為限,原形雖發生變化,但只要其財產價值仍然存在或其代償利益仍然存在,即有現存利益。凡受益人的財產總額因取得利益而增加,且該財產總額增加尚存在,則可判定有現存利益存在。以下幾種情形都屬于現存利益:
(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物或權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孳息。但通說認為,受益者受領的孳息或使用利益,在某些情形下,無全部返還義務,如經受益者特殊經營能力而獲取巨大收益時,只須返還通常人一般可收取的平均利益。
(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經消費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費不當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節省的消費支出。
(3)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金請求權、對價請求權等代償利益。如甲無合法原因取得乙的房屋,致使乙受有損失,甲嗣后又將該房屋賣給丙而獲得交換價金也為現有利益。不過此時,如果因為甲的非凡的交易能力,使該房屋的交易價格遠遠高于一般市場交易價格,通說認為甲只需按房屋的一般市場價格對乙返還其不當得利。
善意受讓人為取得利益或維持利益所支出的費用,可以在返還現存利益時,要求權利人償還有關費用或從現存利益中予以扣除。這些費用以為取得或保管、增加利益的必要、有益費用為限。因受領標的物的性質或瑕疵造成受領人的損害也可類推適用這一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