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收購不良資產有哪些風險

導讀:
個人收購不良資產有哪些風險個人收購不良資產有資本、資產方面的風險。但是,根據我們的辦案經驗,注冊資本在500萬以下的公司都有一些注冊資本問題。所以,在打算進行收購公司時,收購人應該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目標公司的基本信息,其中應該主要查詢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情況。在此,收購方需要分清實繳資本和注冊資本的關系,要弄清該目標公司是否有虛假出資的情形;同時要特別關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資本等情況出現。那么個人收購不良資產有哪些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個人收購不良資產有哪些風險個人收購不良資產有資本、資產方面的風險。但是,根據我們的辦案經驗,注冊資本在500萬以下的公司都有一些注冊資本問題。所以,在打算進行收購公司時,收購人應該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目標公司的基本信息,其中應該主要查詢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情況。在此,收購方需要分清實繳資本和注冊資本的關系,要弄清該目標公司是否有虛假出資的情形;同時要特別關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資本等情況出現。關于個人收購不良資產有哪些風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個人收購不良資產有哪些風險
個人收購不良資產有資本、資產方面的風險。
1、注冊資本問題目前,隨著新公司法對注冊資本數額的降低,廣大投資人通過興辦公司來實現資產增值的熱情不斷高漲。但是,根據我們的辦案經驗,注冊資本在500萬以下的公司都有一些注冊資本問題。我們辦理了大量因出資瑕疵而低價轉讓股權的問題、虛假出資怎樣進行破產的問題等等。所以,在打算進行收購公司時,收購人應該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目標公司的基本信息,其中應該主要查詢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情況。在此,收購方需要分清實繳資本和注冊資本的關系,要弄清該目標公司是否有虛假出資的情形(查清出資是否辦理了相關轉移手續或者是否進行了有效交付);同時要特別關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資本等情況出現。
2、公司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等問題在決定購買公司時,要關注公司資產的構成結構、股權配置、資產擔保、不良資產等情況。
第一、在全部資產中,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的具體比例需要分清。在出資中,貨幣出資占所有出資的比例如何需要明確,非貨幣資產是否辦理了所有權轉移手續等同樣需要弄清。只有在弄清目標公司的流動比率以后,才能很好的預測公司將來的運營能力。
第二、需要厘清目標公司的股權配置情況。首先要掌握各股東所持股權的比例,是否存在優先股等方面的情況;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關聯關系的股東。
第三、有擔保限制的資產會對公司的償債能力等有影響,所以要將有擔保的資產和沒有擔保的資產進行分別考察。
注意事項
1、既然屬于債權的轉移,那么就應按照相關規定,具備一系列法律要求的條件。收購雙方之間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以及按照法律規定向債務人的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不需要經過債務人同意,債權人僅有通知義務,即要讓債務人知道其不需要再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而是要向新的債權人履行相應的義務。
2、要對債務人做全面的調查,可以從債務人的資信、經營現狀、工商登記變更以及涉訴情況(訴訟包括對外的商業行為引發的訴訟以及與內部人員因勞動關系類糾紛等形成的勞動爭議訴訟)等方面著手,這樣可以對所要收購債權(即不良資產)的最后可實現性作出評估。
3、受讓人應對不良資產上是否向原債權人以外的其他人設立抵押權或其他擔保物權進行審查。如果未盡職審查,對于早已設定擔保權利的不良資產,受讓人可能因擔保物權的優先實現而不能最終得到完整的財產權利。
4、受讓人與轉讓人基于調查的結果對轉讓的資產價格協商確定合理的價格。受讓人可以自行委托資產評估機構對欲受讓的不良資產作出價值評估,這樣可以對資產的實際價值做到全面了解,不至于在與轉讓人協商確定價格時作出不合理的結論。
5、對受讓債權的法律時效問題進行審查。我國民法上對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時效作了明確規定,一般不超過3年,因此,受讓人欲收購不良資產,就要對目標的時效進行了解。如債權已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則其購買獲得的將會是無法實現權利的資產。
金融機構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對逾期貸款進行催收:
(一)有約定的,直接從借款人或保證人的存款賬戶上扣收款項;
(二)向債務人、保證人主張債權,直接要求債務人、保證人履行債務。
(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借款人、保證人的財產或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四)行使代位權。當債務人無力履行債務,同時債務人享有別的債權卻怠于行使,致使金融機構的到期債權不能實現的,金融機構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司法解釋》第一部分第十一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五)行使撤銷權。如發生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情況,致使金融機構的到期債權不能實現的,金融機構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以上行為。撤銷權自金融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六)行使抵銷權。若金融機構與債務人之間互負有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金融機構可根據規定,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金融機構在主張抵銷時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七)提前追究違約責任。債務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債務的,金融機構可以根據規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前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