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怠于清算致債權受損要賠償嗎

導讀:
公司怠于清算致債權受損要賠償嗎在司法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自動歇業解散后,無部門組織清算,股東不管,甚至借機私分和轉移公司財產的現象屢見不鮮,但是通覽公司法及現行法律法規,沒有一條關于公司股東在公司解散后不履行或延遲履行清算義務時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的規定,現行有效司法解釋中也沒有類似規定。公司清算是公司法人制度必不可少的環節。這一環節不僅保護了股東的權益、而且保護廣大債權人的權益,是公司法人制度存在的基石。那么公司怠于清算致債權受損要賠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怠于清算致債權受損要賠償嗎在司法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自動歇業解散后,無部門組織清算,股東不管,甚至借機私分和轉移公司財產的現象屢見不鮮,但是通覽公司法及現行法律法規,沒有一條關于公司股東在公司解散后不履行或延遲履行清算義務時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的規定,現行有效司法解釋中也沒有類似規定。公司清算是公司法人制度必不可少的環節。這一環節不僅保護了股東的權益、而且保護廣大債權人的權益,是公司法人制度存在的基石。關于公司怠于清算致債權受損要賠償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怠于清算致債權受損要賠償嗎
在司法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自動歇業解散后,無部門組織清算,股東不管,甚至借機私分和轉移公司財產的現象屢見不鮮,但是通覽公司法及現行法律法規,沒有一條關于公司股東在公司解散后不履行或延遲履行清算義務時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的規定,現行有效司法解釋中也沒有類似規定。
所有相關規定均是從清算組的組成、職權等方面予以規定,對無視法律規定,拒不履行清算義務的責任人缺乏明確的制裁條款和責任條款。
實踐中,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自動歇業后,股東往往不會主動組織清算。
債權人起訴后,有的法院判令股東在一定時間內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但該判決生效后執行難度很大,幾乎無法執行,即使委托有關部門對公司財產進行強制清算,但由于這類公司經營不規范、財務不完整、股東法制觀念淡薄、避債意識強,在被吊銷營業執照或歇業前,已不能正常生產,留下一些搬不走的抵押財產,也有的公司股東躲債在外,使得強制清算不能,案件無法得到執行。
對上述情況,應當根據立法精神及侵權法律制度理論,基于公司股東怠于清算的不作為的行為,認定股東對債權人的債權構成侵權,引入債權侵權理論,即債的關系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本案指股東實施了妨害債權實現行為,使債權人因此遭受財產利益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
什么是公司清算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時,為終結公司作為當事人的各種法律關系,使公司的法人資格歸于消滅,而對公司未了結的業務、財產及債權債務關系等進行清理、處分的行為和程序。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是人類社會自步入商品經濟以來最偉大的創舉,是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動力。由于公司法人制度的設立,投資者可以在降低投資風險的同時出資設立公司或者參股投資。公司清算是公司法人制度必不可少的環節。這一環節不僅保護了股東的權益、而且保護廣大債權人的權益,是公司法人制度存在的基石。
公司清算是基于公司面臨終止的情況下發生的。公司終止的原因有兩種,一種是公司的解散,另一種是公司的破產,即公司基于宣告破產而終止。這兩種情況下都會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組織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公司清算
公司的清算是負有公司清算義務的主體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程序而為的行為。在公司的清算中,明確公司清算的義務主體尤為重要。公司的清算主體應為基于對公司的資產享有權益的義務主體。
我國《公司法》即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公司清算的范圍為公司的出資、資產、債權、債務的審查。
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得公司與其它社會主體之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歸于消滅,從而為公司的終止提供合理依據。公司的終止涉及到眾多利益主體的切身利益,必須對相關權利義務予以處置和解決。
因此,只有在對公司清算后,才能使得相關權利義務得以消滅和轉移,公司才能最終終止。
公司清算可按清算程序不同分為破產清算與非破產清算。清算需要出具《公司注銷清算報告》,樣本見參考資料《公司注銷清算報告樣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