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向公司借貸行為的效力有哪些

導讀:
股東向公司借貸行為的效力有哪些目前我國的借貸存在兩種形式,一種是銀行借貸,一種是民間借貸。關于公司股東向其所在公司借貸行為的效力,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該行為無效,理由是公司以其資產為限對外承擔責任,公司一旦設立,公司及公司的股東即應遵守公司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原則,非因法定的理由和程序,不得減少公司資本。另一種觀點認為股東向公司借款雖然直接導致企業資產的“減少”,但并不改變企業對該借款享有的債權,不會根本上使企業資產減少,該行為合法有效。那么股東向公司借貸行為的效力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股東向公司借貸行為的效力有哪些目前我國的借貸存在兩種形式,一種是銀行借貸,一種是民間借貸。關于公司股東向其所在公司借貸行為的效力,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該行為無效,理由是公司以其資產為限對外承擔責任,公司一旦設立,公司及公司的股東即應遵守公司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原則,非因法定的理由和程序,不得減少公司資本。另一種觀點認為股東向公司借款雖然直接導致企業資產的“減少”,但并不改變企業對該借款享有的債權,不會根本上使企業資產減少,該行為合法有效。關于股東向公司借貸行為的效力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股東向公司借貸行為的效力有哪些
目前我國的借貸存在兩種形式,一種是銀行借貸,一種是民間借貸。銀行借貸是指個人或非金融企業向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合法金融機構之間發生的借貸關系。民間借貸是相對于上述銀行借貸而言,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發生的借貸關系。根據上述定義,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其所在公司借貸的行為,本質上屬于民間借貸。
關于公司股東向其所在公司借貸行為的效力,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該行為無效,理由是公司以其資產為限對外承擔責任,公司一旦設立,公司及公司的股東即應遵守公司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原則,非因法定的理由和程序,不得減少公司資本。如果承認公司向股東提供貸款的行為合法有效,可能導致股東變相抽逃出資,造成公司資本減少,降低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能力,不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另一種觀點認為股東向公司借款雖然直接導致企業資產的“減少”,但并不改變企業對該借款享有的債權,不會根本上使企業資產減少,該行為合法有效。
公司股東向公司借款的行為是否合法有效,根據股東的不同類型,分為兩種情況:
一、公司的股東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其向公司借貸的行為無效。
因為在股東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情形,其向公司借貸即是企業之間的借貸。雖然企業之間直接借貸可以將企業的閑置資金有效地利用起來,但是金融是國家的經濟命脈,其穩定關系到一國經濟的長期穩定,企業之間直接借貸,國家不易監管,不利于國家經濟的穩定和順利運行。同時,在企業之間借貸的實踐中,往往存在企業將其資金借貸給他人以牟取高額利息的情形,也會影響金融秩序的穩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以及《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因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雙方借款合同的處理的原則是借款方應當歸還貸款方本金,但對貸款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借款方則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
二、股東為自然人的,其向公司借貸的行為應為有效。理由是:
(一)因公司股東僅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因此公司法才對公司的資本增減、對外投資等作了若干限制。但從民法原理來看,公司法在本質上屬于私法范疇,私法主張意思自治,除公司股東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不允許自然人股東向公司借貸以外,公司可以自主決定將自己所有的資產出借給公司的自然人股東。
(二)與企業之間借貸不同,我國司法實踐中對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關系是持肯定態度的,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關系具有合法性,受法律保護。同時,我國現行《公司法》及相關法律并未禁止自然人股東向其投資的公司借款,作為一個成文法國家,法無明文禁止的行為不違法,自然人股東向其投資的公司借款的行為并未為我國現行法律所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