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逃債的手段有哪些

導讀:
企業逃債的手段有哪些一、改制逃債改制逃債是指企業在體制改革和經營機制轉換過程中回避債務或妨害債權人行使債權的行為,改制逃債以企業改革為藉口,常常有政府背景作為支持,包容在企業改制過程中進行。所以,從總體上,企業改制是逃避不了債務的,造成改制逃債現象的一部分原因要歸咎于債權人未充分行使債權。那么企業逃債的手段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逃債的手段有哪些一、改制逃債改制逃債是指企業在體制改革和經營機制轉換過程中回避債務或妨害債權人行使債權的行為,改制逃債以企業改革為藉口,常常有政府背景作為支持,包容在企業改制過程中進行。所以,從總體上,企業改制是逃避不了債務的,造成改制逃債現象的一部分原因要歸咎于債權人未充分行使債權。關于企業逃債的手段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逃債的手段有哪些
一、改制逃債
改制逃債是指企業在體制改革和經營機制轉換過程中回避債務或妨害債權人行使債權的行為,改制逃債以企業改革為藉口,常常有政府背景作為支持,包容在企業改制過程中進行。
1、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時,以優良資產組建不承擔債務的股份制企業,由資產既少又劣的原企業承擔債務,或者企業整體股份制改造時,新股東否認債務并在出資協議里擅自處置債務。
2、企業在進行兼并重組時,設立“無債企業”,只接收財產、不承擔債務,只調整資產結構、不理順債務關系。
3、企業進行承包租賃后,業主與承包、租賃人只處置財產的占有和利潤的分割,而不安排企業債務的承擔。
企業改制無論名目如何,其結果不外乎企業主體變化(或增或減)、財產占有變化、股權情況變化三種,因改革而出現的新企業主體或財產占有人與原企業之間的關系事實上也只有三種:主體繼承、財產承受和權利受讓,根據我國現有法律,只要能證明存在這三種關系中的任何一種,改制后的企業就要承擔原債務,而不論其改制文件或協議里有無特別約定。合法的改制可能給債權人帶來的不利后果只在于:
(1)債務人的財產在因改制而被分割前,全部受制于債權效力之下,分割后則變成特定的財產針對特定份額的債權。
(2)改制企業自行確定的債務承擔人如果履行能力較強的,法院出于推動企業改制的目的,往往傾向于認可這種確定。所以,從總體上,企業改制是逃避不了債務的,造成改制逃債現象的一部分原因要歸咎于債權人未充分行使債權。
二、破產逃債
破產逃債是企業借助破產償債程序并在破產事務管理上違法操作以逃避債務的行為。表現為:
1、政府指令破產,將逃債而非還債確定為破產目標。
2、法院或者清算組強行否定破產財產上的他物權,使擔保債權淪為普通債權。
3、宣告破產前債務人非法減少可供還債的財產。
4、將破產財產高值低估,從而降低清償率。
5、故意提高破產費用和稅金,從而減少可分配財產。
6、只清算固定資產不清算權利資產,或在財產清算完畢前終結破產程序。
7、給關聯債權臨時設定抵押或進行突擊清償,增加破產財產的負擔。
由于破產擁有“還多少算多少”的功能,因而破產在一段時期內成為逃債的普遍手段,毫無疑問,諸如清算組黑箱操作、債權人會議名存實亡、沒有救濟手段等制度上的缺陷是導致破產逃債發生的原因之一,但債權人對破產債權重視不夠和沒有在清算程序中充分行使權利的原因也不容忽視。事實上,在我國現在的破產法中,債權人既有權要求法院以裁定否定清算組和債權人會議的決定,也有權向上級法院就有關裁定申請復議,司法解釋明確要求上級法院必須對債權人的復議作出答復。所以,積極參與并充分行使權利顯然比期待改革破產制度更有利于防范破產逃債。
三、個人逃債
個體債務人逃避債務是越來越突出的一種逃債現象,主要方式有:
1、主體消失,即債務人下落不明。
2、基本生活保障抗辯。即債務人在借債后財產迅速減少,只保留維持生活必須的少量財產,而這部分財產是豁免于強制執行的。
3、法律規避。指那些將夫妻債務或家庭債務轉換成個人債務的作法。
個人債權單個數量分布范圍廣、追償成本高,所以,防范個人逃債的根本手段在于事前的信用控制,由于目前我國缺少象“信用記錄公司”之類的中介組織,銀行也常常不對個體債務人進行實地核查,導致個人債權的發生缺少信用控制環結,為逃債埋下了隱憂。所以,防范個人逃債要以加強信用控制為本,其次要求債權人必須更為積極迅速地走法律途徑,充分行使財產查封、主張預期違約等追償手段,搶在逃債實質發生前去主張債權。
四、轉移資產逃債
這是指減少為債權提供信用支撐的資產的數量的逃債方式。
1、將資產轉移給第三人,借助法律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性規定使債權無法行使。
2、資產變現后抽逃資金。
3、隱匿資產。
4、公司蒸發,即那種一夜之間債務人人去樓空的作法。
轉移資產逃債是直接而單純的逃債方式,但卻不乏法律上的防范手段,除了可追究無償的財產接受人的責任外,債權人還可以通過證明第三人惡意而要求返還財產,有權行使撤銷權撤銷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債權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搜查令搜查財產,或者申請協助執行令要求第三人直接償債,債務人的股東或主管部門抽逃資產的,應當承擔責任。但幾乎所有的對付轉移資產逃債的手段都要求債權人警惕性高,反映及時,果斷采取應對措施。
五、抵債逃債
抵債逃債是債務人清償虛假債務或對債務進行虛假清償的逃債行為。
1、抵債物低值高估。債務人與評估公司串通高估抵債物價值,法院有時候也會裁定價值不對等的物債相抵,由于抵債后債權消滅,債務人事實上少還了一部分債務。
2、抵償假債權。債務人為了防止財產被強制執行,在一如既往地占有使用財產的情況下,與關聯公司設立假債權并訂立抵債契約。
3、將財產抵償或抵押給第三人,從而達到逃避特定債務的目的。
為逃債而進行的抵債行為當然不受法律保護,但債權人的困境在于常常證明不了抵債行為的虛假性,因而缺乏行使撤銷權以撤銷抵債行為的根據,比較方便的手段是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或提起以抵債雙方為共同被告的訴訟,借用程序中的救濟手段來宣告那些惡意抵債行為無效。
六、訴訟逃債
逆向借用司法權以規避司法對債權的保護,這種逃債方法叫訴訟逃債。
1、與關聯企業打假官司。由于民事訴訟推充自主處分原則,所以,當事人串通進行假訴訟、假執行很容易完成,而且,這種作法借助了司法文書的確定力,使逃債行為變得合法而不容置疑,一旦債務人的財產根據虛假訴訟的判決轉移占有后,債權人幾乎是無可奈何的。
2、假查封。債務人與法院達成默契,將資金和財產進行虛假查封,以法律關于財產不得重復查封的規定來對抗債權人申請的查封和執行。
3、債務人在失去清償能力后,協助擔保人對抗債權人,通過一定證明技巧促成認定擔保無效的裁決,從而使債權懸空。
4、保證人“指示財產”,制造免責事由。保證人向債權人指示債務人的財產后,保證人便獲得了一種勝訴期待,如果債權人怠于行使訴權,就會喪失擔保債權。
防范訴訟逃債,首先要遏止來自法院的不規范行為,債權人應積極行使申訴權和申請復議權;其次要確保債權的嚴謹和權利憑證的完整,不給債務人以可乘之機;再次,債權人應該謹慎處置那些來自于債務人的各類函件,以免落入“免責圈套”。
七、政策逃債
通過擴大“債務豁免政策”的適用范圍進行逃債也是市場上屢見不鮮的現象:
1、套用破產優惠政策。國務院關于破產財產優先安置職工的政策只是針對試點城市而言,但許多非試點城市的企業在破產時也強行適用這一政策。
2、債轉股的政策出臺后,出現了許多地方政府指令或法院裁定“債轉股”的現象。
3、有限責任名不符實。有限責任是一種將公司債務與個人財產相隔離從而刺激投資的企業機制,但名為有限責任公司實為個體或合伙的企業顯然是將有限責任當成了逃債手段。
政策逃債表面上以政策支持為借口,但這種逃債行為的違法性卻十分明顯且容易證明,債權人只要借助“破產財產法定”、“揭開公司面紗”等法律規定進行抗辯,否定逃債行為的效力并不困難。政策逃債與其它逃債方式相比,政府干預的作用更為明顯,如何說服政府放棄干預是債權人應當致力的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