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債原因和手段有哪些

導讀:
破產逃債是企業借助破產償債程序并在破產事務管理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違法違規操作以逃避債務的行為。破產逃債利用了“法人人格原理”和“履行不能原理”,即企業法人系獨立承擔責任的,如果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則可能進入破產程序。針對其他破產逃債情況,其一,我國需要進一步完善有關破產法律法規;其二,債權人應充分利用現行法賦予的權利;其三,債權人應當監督清算組和法院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實施破產。那么逃債原因和手段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破產逃債是企業借助破產償債程序并在破產事務管理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違法違規操作以逃避債務的行為。破產逃債利用了“法人人格原理”和“履行不能原理”,即企業法人系獨立承擔責任的,如果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則可能進入破產程序。針對其他破產逃債情況,其一,我國需要進一步完善有關破產法律法規;其二,債權人應充分利用現行法賦予的權利;其三,債權人應當監督清算組和法院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實施破產。關于逃債原因和手段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逃債的原因有哪些
債權相對性原理。
債權作為一種相對權,其本身就存在某些限制。當普通債權與其他權利發生沖突時,普通債權往往被置于次要地位。主要有:
(1)物權優先原則。債務人為了逃債,虛假設立了另一物權用以對抗債權,致使債權最終無法實現。
(2)特種債權優先原則。債務人為了逃債,虛假設立了特種債權用以對抗普通債權,致使普通債權無法實現。
2、債權相容性、平等性原理。相容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同時存在數個債權人;平等性是指數個債權人對于同一個債務人先后發生數個普通債權時,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優劣之分。由于多個債權相容而平等,可是,債務人清償債務卻是自然會存在一個先后順序的,于是又衍生出了“多個普通債權自然有序原理”。當同一個債務人面對多個債權人時,各個債權之間雖然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先后次序的,但客觀上是自然會存在著先后次序的。個人債務人可能會依照先履行先清償,先到期先清償原則進行逃債。法人債務人則有可能會進入到破產程序中,在破產程序中實施逃債。
二、逃債的手段有哪些
(一)破產逃債。
破產逃債是企業借助破產償債程序并在破產事務管理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違法違規操作以逃避債務的行為。
常見表現有:
1.名為集體或私營法人企業,實為個體企業或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其它組織。
2.政府指令破產,將逃債而非還債確定為破產目標。
3.法院或者清算組強行否定破產財產上的他物權,使擔保債權淪為普通債權。
4.宣告破產前債務人非法減少可供還債的財產。
5.將破產財產高值低估,從而降低清償率。
6.故意提高破產費用和稅金,從而減少可分配財產。
7.只清算固定資產不清算權利資產,或在財產清算完畢前終結破產程序。
8.給關聯債權臨時設定抵押或進行突擊清償,增加破產財產的負擔。
破產逃債利用了“法人人格原理”和“履行不能原理”,即企業法人系獨立承擔責任的,如果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則可能進入破產程序。破產的特點是“有多少還多少,還多少算多少”,并且,破產程序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而這正是產生逃債的關鍵所在。古人云:“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而破產卻是既跑了“和尚”又跑了“廟”。
針對名為法人企業實為個體企業或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其它組織的情況,應請求法院確認其為非法人的主體(不管工商登記為何種性質)不適用破產的規定,裁定駁回其破產申請,并告知各債權人按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請求司法部門及時保護其合法權益,以挫敗債務人企圖通過主體欺詐逃避債務的圖謀。
針對其他破產逃債情況,其一,我國需要進一步完善有關破產法律法規;其二,債權人應充分利用現行法賦予的權利;其三,債權人應當監督清算組和法院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實施破產。
(二)改制逃債。
改制逃債是指企業在改制過程中逃避債務或妨害債權人行使債權的行為。常見的表現有:
1.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時,以優良資產組建不承擔債務的股份制企業,由資產既少又劣的原企業承擔債務,或者企業整體股份制改造時,新股東否認債務并在出資協議里擅自處置債務。
2.企業在進行兼并重組時,設立“無債企業”,只接收財產、不承擔債務,只調整資產結構、不理順債務關系。
3.企業進行承包租賃后,業主與承包、租賃人只處置財產的占有和利潤的分割,而不安排企業債務的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