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逃債手段有哪些以及怎樣才能防范債務人逃債呢?

導讀:
破產逃債是企業借助破產償債程序并在破產事務管理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違法違規操作以逃避債務的行為。針對其他破產逃債情況,其一,我國需要進一步完善有關破產法律法規;其二,債權人應充分利用現行法賦予的權利;其三,債權人應當監督清算組和法院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實施破產。那么債務人逃債手段有哪些以及怎樣才能防范債務人逃債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破產逃債是企業借助破產償債程序并在破產事務管理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違法違規操作以逃避債務的行為。針對其他破產逃債情況,其一,我國需要進一步完善有關破產法律法規;其二,債權人應充分利用現行法賦予的權利;其三,債權人應當監督清算組和法院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實施破產。關于債務人逃債手段有哪些以及怎樣才能防范債務人逃債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務人常用的逃債手段有哪些
(一)破產逃債。
破產逃債是企業借助破產償債程序并在破產事務管理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違法違規操作以逃避債務的行為。
常見表現有:
1、將破產財產高值低估,從而降低清償率。
2、宣告破產前債務人非法減少可供還債的財產。
3、政府指令破產,將逃債而非還債確定為破產目標。
4、故意提高破產費用和稅金,從而減少可分配財產。
5、給關聯債權臨時設定抵押或進行突擊清償,增加破產財產的負擔。
6、只清算固定資產不清算權利資產,或在財產清算完畢前終結破產程序。
7、名為集體或私營法人企業,實為個體企業或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其它組織。
8、法院或者清算組強行否定破產財產上的他物權,使擔保債權淪為普通債權。
破產逃債利用了法人人格原理和履行不能原理,即企業法人系獨立承擔責任的,如果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則可能進入破產程序。破產的特點是有多少還多少,還多少算多少,并且,破產程序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而這正是產生逃債的關鍵所在。古人云: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而破產卻是既跑了和尚又跑了廟。
(二)改制逃債
改制逃債是指企業在改制過程中逃避債務或妨害債權人行使債權的行為。常見的表現有:
1、企業進行承包租賃后,業主與承包、租賃人只處置財產的占有和利潤的分割,而不安排企業債務的承擔。
2、企業在進行兼并重組時,設立無債企業,只接收財產、不承擔債務,只調整資產結構、不理順債務關系。
3、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時,以優良資產組建不承擔債務的股份制企業,由資產既少又劣的原企業承擔債務,或者企業整體股份制改造時,新股東否認債務并在出資協議里擅自處置債務。
(三)移資逃債
移資逃債是直接而單純的逃債方式。
主要表現有:
1、以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給第三人;
2、直接將財產贈與第三人(比如,利用票據法上的特殊規定,將匯票直接背書給第三人);
3、以不合理高價買受第三人財產(比如,約定過高的違約金、滯納金等,而債務人故意違約);
4、直接轉移財產(比如,主管部門將其主管的一家債務人企業的財產直接轉移到另一家非債務人企業,并迅速處置財產)。
(四)訴訟逃債
即借用司法權以規避司法對債權的保護,這種逃債方法叫訴訟逃債。常見的表現有:
1、假查封。債務人與法院達成默契,將資金和財產進行虛假查封,以法律關于財產不得重復查封的規定來對抗債權人申請的查封和執行。
2、與關聯企業打假官司。當事人串通進行假訴訟、假執行,而且,這種作法借助了司法文書的確定力,使逃債行為變得合法而不容置疑,一旦債務人的財產根據虛假訴訟的判決轉移占有后,債權人幾乎是無可奈何的。
3、利用訴訟時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普通訴訟時效為三年。可能會由于債權人對訴訟時效制度不夠了解或者由于債務人設計的某些陷阱,導致錯過了訴訟時效而債權不再受法院保護。
二、如何防范債務人逃債
(一)對于破產逃債的防范
針對名為法人企業實為個體企業或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其它組織的情況,應請求法院確認其為非法人的主體(不管工商登記為何種性質)不適用破產的規定,裁定駁回其破產申請,并告知各債權人按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請求司法部門及時保護其合法權益,以挫敗債務人企圖通過主體欺詐逃避債務的圖謀。
針對其他破產逃債情況,其一,我國需要進一步完善有關破產法律法規;其二,債權人應充分利用現行法賦予的權利;其三,債權人應當監督清算組和法院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實施破產。
(二)對于改制逃債的防范
改制逃債應用了主體轉換原理,企業改制而出現的新企業主體或財產占有人與原企業之間的轉換關系有三種:主體繼承、財產承受和權利受讓。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只要能證明存在這三種關系中的任何一種,改制后的企業就要承擔原債務,而不論其改制文件或協議里有無特別約定。所以,要防止此類逃債,關鍵需要證明新企業與原企業之間的轉換關系。
(三)對于移資逃債的防范
對于此類轉移資產逃債的手段,債權人應當充分利用合同法規定的撤消權制度。《合同法》明確規定,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或者,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然而,仔細研究該規定,可知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是非常嚴格的,更多的現實可能是債權人明知對方是逃債,但沒有足夠證據,從而,也就無法行使撤銷權。
(四)對于訴訟逃債的防范
防范訴訟逃債,關鍵是要遏止法院的不規范行為,債權人應積極行使監督權和申訴權。另外,需要債權人更強的法律意識,確保債權的嚴謹、權利憑證的完整和把握訴訟時效,不給債務人以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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