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的發行應具備哪些條件

導讀:
同時該法第18條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也是公司發行債券的消極條件: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那么公司債的發行應具備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時該法第18條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也是公司發行債券的消極條件: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關于公司債的發行應具備哪些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債的發行應具備哪些條件
我國《證券法》第16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發行公司債券的積極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由此可見,申請發行公司債券,公司的成立時間不得短于3年;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1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本法關于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同時該法第18條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也是公司發行債券的消極條件: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3)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