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怎么約定保證期間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包括法定利息和約定利息。那么保證合同怎么約定保證期間。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包括法定利息和約定利息。關于保證合同怎么約定保證期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保證合同怎么約定保證期間
保證的期限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約定保證期限要有具體的時間,如從借款之日起3年等。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限是債務履行期滿后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擔保的范圍怎么劃分
擔保的范圍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的,法定擔保范圍為:
1、主債權,有稱原債權、本債權,是擔保的重要內(nèi)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約定利息。
3、損害賠償金;指債務人因不履行債務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害而支付的賠償費用。
4、違約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為違約行為支付的帶有懲罰性或者補償性的金錢。
5、延遲利息;指由于人延遲履行而導致的利息,延遲利息是法定的附隨性債權,因此不必經(jīng)當事人特別約定或登記,即屬于房地產(chǎn)抵押的擔保范圍。
6、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指抵押權人因行使抵押權而支出的費用,比如拍賣費、變賣費、訴訟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