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直接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

導讀: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認定案件事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是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是正確適用法律、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條件。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書屬于案件證據材料之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不妥的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認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準確的,在決定不予采信之前,可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妥善處理。那么法院能否直接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認定案件事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是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是正確適用法律、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條件。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書屬于案件證據材料之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不妥的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認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準確的,在決定不予采信之前,可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妥善處理。關于法院能否直接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能否直接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
關于人民法院在審理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賠償案件中,發現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誤,能否根據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定問題,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中作出了明確的答復: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有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聯合通知的上述規定符合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精神,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認定案件事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是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是正確適用法律、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條件。如果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不能獨立地認定案件事實,確定當事人之間的責任分擔,而要以其他部門確認的責任作為事實依據,就違反了民事案件審判權由人民法院獨立行使這一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也不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書屬于案件證據材料之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不妥的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認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準確的,在決定不予采信之前,可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