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什么東西?

導讀:
故此,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行政法上的證據,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時應采用的證據,應無疑問。據此推斷,事故認定書的使命不是為行政處罰奠定證據基礎。應該注意到,事故認定書中沒有“過錯”規定。這一條文,是民事法律規范,是現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主要法律依據,其中沒有提及“事故認定書”。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什么東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故此,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行政法上的證據,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時應采用的證據,應無疑問。據此推斷,事故認定書的使命不是為行政處罰奠定證據基礎。應該注意到,事故認定書中沒有“過錯”規定。這一條文,是民事法律規范,是現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主要法律依據,其中沒有提及“事故認定書”。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什么東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據此,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性質是明確的——是一項證據。但遺憾的是,法律并沒有明確該證據屬于民事證據、行政法上的證據,還是刑事訴訟中的證據。
依據該法條文句分析,其主語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謂語是“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其中,“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為動賓式結構,“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應可視為“事故認定書”的補充成分而成為整句的補語,其中“處理交通事故”的施動者應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的主管行政機關)。故此,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行政法上的證據,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時應采用的證據,應無疑問。但是,《交通安全法》(“法律責任”一章)規定的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沒有依照責任認定書作出的條款。據此推斷,事故認定書的使命不是為行政處罰奠定證據基礎。另外,認定書中載明的“當事人的責任”是什么責任?與《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的“責任”是否一致?應該注意到,事故認定書中沒有“過錯”規定。但公安部2004“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從而在事故認定中引進了“過錯”概念。這個“過錯”與《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的“過錯”屬同一概念?本文作者認為,公安部沒有權力就民事過錯問題作規范性文件,交通警察無權就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民事過錯作出認定。所以,這兩處“過錯”是不同的概念,有不同的內涵。
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這一條文,是民事法律規范,是現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主要法律依據,其中沒有提及“事故認定書”。顯然,民事法律規范將“事故認定書”基本拋棄了。本條中的過錯,是民法侵權法意義上的概念,本條中的責任,也即民事責任。過錯的認定應以民法認定規則確定,責任的承擔也應以民事法律規范確定;承擔責任應以過錯和“證據”為前提,不以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責任為依據。當然,本條沒有完全拋棄“事故認定書”,其仍可以作為證據用來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僅此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