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找人頂罪行為如何規定

導讀:
即使當時在事故現場徘徊或者逗留,面對交警的詢問,他也不會講清事故的真實情況,筆者認為這種行為就是“逃跑”。據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情況,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離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因此,只要是在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都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綜上,筆者認為,行為人找人頂罪的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客觀上實施了“逃跑”的行為,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犯罪構成要件,應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那么交通肇事后找人頂罪行為如何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即使當時在事故現場徘徊或者逗留,面對交警的詢問,他也不會講清事故的真實情況,筆者認為這種行為就是“逃跑”。據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情況,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離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因此,只要是在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都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綜上,筆者認為,行為人找人頂罪的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客觀上實施了“逃跑”的行為,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犯罪構成要件,應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關于交通肇事后找人頂罪行為如何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頂罪,事實上就是將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行為由他人頂替,由他人來替自己承擔交通肇事的法律責任。為使頂罪行為得以實現,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當即離開現場。即使在現場,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己的行為,由頂替人來承擔自己的責任。雙方要聯系,要預謀。分析交通肇事后找人頂罪的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使自己不受法律追究;
2.由頂替人向交警部門作虛假供述,承認自己是交通肇事的行為人,目的在于包庇罪犯,意圖使行為人逃避法律追究;
3.一般情況下,行為人與頂替人有利益關系。可見,使行為人逃避法律追究,是交通肇事后找人頂罪行為的本質特征。
行為人為使頂罪行為得以實現,在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發生后會當即離開現場,即使暫時留在現場,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己的行為,由頂替人來承擔自己的責任。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不是去查看、關心受害人的傷情怎么樣,而是急于離開事故現場,聯系朋友,預謀頂罪事宜,使頂替行為得以實現。即使當時在事故現場徘徊或者逗留,面對交警的詢問,他也不會講清事故的真實情況,筆者認為這種行為就是“逃跑”。就像最高人民法院孫*工所講:“逃跑”,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據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情況,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如果僅將逃逸界定為逃離現場,那么會影響對這類犯罪行為的懲處。因此,只要是在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都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綜上,筆者認為,行為人找人頂罪的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客觀上實施了“逃跑”的行為,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犯罪構成要件,應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