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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肇事該不該賠償

李楠楠律師2022.02.041037人閱讀
導讀:

事件被救護車撞傷要賠償2007年9月3日12時50分,李某駕駛載有急救患者的救護車前往遼寧省人民醫院,當救護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沈河區萬柳塘路文藝路口時,與萬某駕駛的由南向北行駛的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萬某受傷,住院治療花費6000余元,誤工達半年。當時,救護車并沒有打開警燈、警報,所以救護車一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萬某認為我們負全責,我方認為是萬某的車輛沒有給救護車避讓造成的事故,而且萬某車速過快,應該對事故的發生承擔責任。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萬某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共1.9萬余元。那么救護車肇事該不該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件被救護車撞傷要賠償2007年9月3日12時50分,李某駕駛載有急救患者的救護車前往遼寧省人民醫院,當救護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沈河區萬柳塘路文藝路口時,與萬某駕駛的由南向北行駛的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萬某受傷,住院治療花費6000余元,誤工達半年。當時,救護車并沒有打開警燈、警報,所以救護車一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萬某認為我們負全責,我方認為是萬某的車輛沒有給救護車避讓造成的事故,而且萬某車速過快,應該對事故的發生承擔責任。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萬某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共1.9萬余元。關于救護車肇事該不該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件被救護車撞傷要賠償

2007年9月3日12時50分,李某駕駛載有急救患者的救護車前往遼寧省人民醫院,當救護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沈河區萬柳塘路文藝路口時,與萬某駕駛的由南向北行駛的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萬某受傷,住院治療花費6000余元,誤工達半年。沈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沈河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為,此次事故發生時,雙方在萬柳塘路文藝路口是否有不遵守交通信號燈的事實無法查證,沒有認定事故責任。

萬某開車和救護車相撞,而救護車又是特種車輛,萬某受傷能得到救護車一方賠償嗎?萬某訴至法院。萬某稱:他是在信號燈為綠色時進入路口的,是救護車闖紅燈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當時,救護車并沒有打開警燈、警報,所以救護車一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救護車機動車須給救護車讓行

救護車司機辯稱:當天他接到急救中心短信,要求到泉園小區急救患者,他開車出來就打開了警燈、警報,當時車上有病人,不能像原告所說沒開警燈、警報。另外,當時救護車過路口時,是黃燈閃爍變綠燈,救護車是正常行駛,因此肇事責任不在救護車一方。

沈陽急救中心辯稱:救護車屬特種車輛,救護車在執行任務情況下,其他車輛必須避讓。萬某認為我們負全責,我方認為是萬某的車輛沒有給救護車避讓造成的事故,而且萬某車速過快,應該對事故的發生承擔責任。

法院未能確保安全救護車擔責

沈河區法院認為,依據信號燈正常變換規律,綠燈變紅燈時,其間會有黃燈閃爍,但紅色信號燈直接轉變成綠色,其間不會有黃燈閃爍的過程,因此李某的陳述與信號燈變換規律不符,即李某不能準確說明其進入路口時的信號燈情況,法院對萬某主張其按信號燈指示通行的事實予以確認。同時,救護車上人員均稱,救護車按規定打了警燈、警報,而目擊證人證實“警報撞完以后響了一聲,然后就沒動靜了”,因萬某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救護車沒有打開警燈、警報,對其抗辯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在本案中,李某在執行急救任務時雖已使用警報器,但應注意觀察過往車輛,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駛入路口,而萬某駕駛的車輛雖然遵守信號燈,但應當注意讓行救護車,對該起事故的發生雙方均存在過錯,應各承擔50%的責任。由于該起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由保險公司在強制險范圍內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直接向原告賠償。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萬某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共1.9萬余元。市法院于近日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特種車輛確保安全方可優先

沈河區法院一位法官告訴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這就是所謂的特種車輛的“優先通行權”,但卻是“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

救護車是特種車,但它首先也是機動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相應規定。本案中,雖然李某駕駛的是救護車,在執行任務時可以不受行駛路線、方向、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但前提是確保安全;而對于轎車而言,雖無證據證明存在違章駕駛的情形,但對于執行任務的救護車應讓行,因此,肇事雙方對該起事故的發生均存在過錯,按照各自過錯程度,應各承擔5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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