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民事賠償范圍

導讀:
一般情況下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法院不支持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但是交通肇事罪民事賠償范圍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
交通肇事罪民事賠償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因肇事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損害賠償。
一般來說,交通肇事罪民事賠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方面:
1、死者家屬受到的精神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死者家屬可以向侵權人要求心理撫慰金。
2、受害者本人受到的傷害。侵權人應當承擔醫療費用、失去勞動能力補償金、生存補助金等物質性的經濟補償。
3、受害者未來的工作能力喪失或減少所帶來的后遺效應。此時,侵權人應當承擔未來工作能力喪失或減少所帶來的物質性補償金(如喪失工作機會補償金、減少工作能力補償金)。
4、其他可能引發的物質性后遺效應。如還要為此而進行心理醫學診斷、律師費用、訴訟保全申請費用等。一般情況下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法院不支持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但是交通肇事罪民事賠償范圍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
【規則描述】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因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造成被害人受傷、死亡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賠付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判賠范圍,應按照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裁判規則】
一般情況下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法院不支持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但是交通肇事罪民事賠償范圍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
⒈最高院【2011】159號工作答復: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只應賠償直接物質損失,即按照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實際損害賠償,一般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但經過調解,被告人有賠償能力且自愿賠償更大數額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調解不成,被告人確實不具備賠償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堅持在物質損失之外要求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于確有困難的被害人,給予必要的國家救助。
⒉《刑訴法解釋》第155條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損失。
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工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依據該條第2、3款規定,可得知一般刑事附帶民事的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康復費、誤工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2款、第3款規定的限制。
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⒋《最高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16條和第22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
⒌《侵權責任法》第16條 【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22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⒍2019年12月31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在民事訴訟中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意見指出:
自2020年1月1日起,山西省各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山西省各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計算人身損害賠償數額時,不再區分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均按照山西省統計局公布的城鎮居民統計數據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上一年度山西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上一年度山西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
意見同時指出,人身損害發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由此引發的民事訴訟適用該意見。發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前,但起訴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的,不適用該意見。
2020年1月21日山西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山西調查總隊《2019年全省經濟運行情況》公布統計數據顯示2019年山西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3262元。據此,發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后交通事故案件,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均按2019年山西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262元為基數計算。
答:因人身和財產遭受犯罪侵害的,除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可納入判決賠償的范圍外,受害人獲賠償范圍限于物質損失,但調解、和解的,賠償范圍不受限;精神損失不在法定賠償范圍內;占有類財產犯罪,賠償范圍由刑事部分判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不能提起附帶民事,但通過刑事判決追繳或者退賠的數額不明確、不具體,被害人可行提起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