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身亡繼承人有賠償責任嗎

導讀:
肇事者身亡繼承人有賠償責任嗎
肇事者身亡繼承人有賠償責任嗎
交通肇事者已死亡,死者家屬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已經死亡,無法再追究其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方面,由繼承了肇事者遺產的家屬負責賠償,而且僅以繼承的遺產價值為限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超過繼承遺產價值的部分可以不賠償。如果肇事者家屬都放棄繼承的,則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不過肇事者留下的遺產會用來支付賠償款。
肇事司機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繼承人是否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典型案例】
2021年4月30日,賀某無證駕駛一輛未投保小型汽車行駛至省道某村路段時,未盡安全駕駛責任,撞至同向洪某推行的人力三輪車尾部后,又撞至路邊護欄,本次事故造成洪某受傷,肇事人賀某身亡。經交警部門認定,本次事故賀某負全責,洪某無責任。因賀某死亡,洪某治療費用等各項損失合計18萬余元無人賠償,遂將賀某的繼承人起訴至法院。
肇事者身亡繼承人有賠償責任嗎
第一種意見認為,賀某的繼承人應承擔洪某損失18萬余元的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洪某不能向賀某的繼承人索要賠償,洪某損失是賀某交通肇事所致,賀某的繼承人對洪某的損失不存在過錯,故沒有賠償義務。
第三種意見認為,賀某的繼承人應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賠償洪某損失,超出繼承遺產范圍的損失賀某的繼承人可以不負擔賠償責任。
本案涉及到由機動車肇事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受害人洪某因賀某交通肇事行為造成洪某人身損害,產生的債務屬于賀某個人的過錯行為所導致,應當屬于其個人債務,但由于賀某已經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因此,賀某因生前交通肇事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應當由繼承其遺產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