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后肇事車主應承擔哪些賠償

導讀:
肇事車主要承擔這些賠償:1、先讓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擔;2、肇事者要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肇事車主要承擔這些賠償:1、先讓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擔;2、肇事者要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交通事故主張那些賠償(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包括以下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或護理誤工費、社保補繳費、重新入職損失費、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費、暫時失業費。住院生活或采購費、返鄉跨省交通費、縣內交通費、跨縣交通費、護理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跑腿費、起訴取證跑腿費、差旅費、因傷服藥輸液對人體產生的危害或縫合傷疼費、各類復印費、衣物報廢或財產損失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于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的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社會影響力等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范圍內進行確定。
(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
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對于局部可修復的車輛、設施和物品,應當賠償維修費;因局部損失導致貶值的,還應當賠償貶值部分的損失;對于無法修復的,應當賠償其實際價值。
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車禍后肇事車主應承擔哪些賠償
肇事車主要承擔這些賠償:1、先讓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擔;2、肇事者要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之后,我可以主張哪些賠償?
依據《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在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后,經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交通事故進行歸責,隨后作為賠償權利人即可向賠償義務人主張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以及事故過程中遭受的其他財產損失等。
關于各項費用的計算方法:
一、醫療費
訴訟過程中,醫療費需根據實際發生的票據進行認定,所以保留好全部的醫療費用票據至關重要。如果涉及二次手術,既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也可以依據醫院或鑒定機構出具的醫囑提前確定后續費用,一并主張,避免訴累。
二、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影響受害人工作的時間和實際收入狀況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該平均工資可在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統計局官方網站查詢。
三、護理費
具體費用由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期限予以確定。如聘請護工,可直接以有關收費票據作為請求依據;如由親屬護理,需按照親屬的誤工費計算。如親屬無法舉證自身誤工損失,北京市法院普遍按照每天150元標準計算。
四、交通費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護理人員在就醫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以正式票據作為必要憑證。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
北京市法院普遍按照每天100元標準計算。
六、營養費
營養費用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同時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進行確定。北京市法院普遍按照每天50元標準計算。
七、傷殘賠償金
傷殘賠償金的支付以法醫鑒定構成傷殘作為前提條件,并根據不同傷殘等級支付。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2021年度北京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75002元。
八、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支付以法醫鑒定構成傷殘作為前提條件,同時需提供購買殘疾輔助器具的發票作為證據。
九、喪葬費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按6個月總額計算。
十、死亡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十一、被扶養人生活費
如不構成傷殘或未發生死亡,則需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如果構成傷殘或發生死亡,則被扶養人生活費并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北京市2021年度全年全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43640元。
十二、精神損害撫慰金
北京市法院以構成傷殘作為賠償的前提條件,具體數額由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依照具體情況綜合認定。
需要強調的是,2022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由原來的城鄉區分的賠償標準修改為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同命同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