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能否扣留交通事故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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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那么公安機關能否扣留交通事故車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關于公安機關能否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公安機關能不能扣留交通事故車輛
公安機關調查交通事故,對事故車輛或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及其粘附的痕跡往往需要一定的時間進行檢驗或鑒定。
有的需要在現場外有條件的地方進行,有的需要采用專門手段或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有的需要提取車輛上帶有痕跡的部件。
這些工作的完成都需要將交通事故車輛,或者嫌疑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暫予扣留,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事故處理機關依法收集和固定證據材料,以保持其真實性,避免證據時過境遷或因其他原因消失或遭到破壞。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將車輛移至指定的地點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
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63條的規定處理,即對應當退還原主的財物,應當通知原主在六信月內來領取;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
在通知原主后或者公告認領后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后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如有特殊情況,可酌情延期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對容易腐爛、滅損或者無法保管的其他物品,應當及時退還原主;對找不到原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在拍照或者錄像后變賣或拍賣,變賣或拍賣所得按規定處理。
即收繳財物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制作收繳清單,待處罰決定生效后,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應當上交國庫的,移交財政部門處理;
2、屬于違禁品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統一登記造冊后予以銷毀,其中屬于淫穢物品、毒品的,分別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禁毒部門組織銷毀;
3、屬于受害人合法財物的,及時返還受害人。
二、可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的情況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
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后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車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車輛,為了收集證據,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事故車輛;而且,在檢驗、鑒定結束后五日內就應當發還給當事人。
當然,對于來歷不明、無牌證、已到報廢年限、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應當按照相應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