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截停車輛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導讀:
公安機關截停車輛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在本案中,首先要解決的是當事人的請求屬于民事賠償還是行政賠償的問題。本案中民警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其執行打擊犯罪的職務行為,而不是公安機關履行其社會管理職責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該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而不在于原告,因此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民警曾示意羅某停車接受檢查,但由于羅某的疏忽大意,沒有停車接受檢查。羅某對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應當承擔次要責任。那么公安機關截停車輛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安機關截停車輛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在本案中,首先要解決的是當事人的請求屬于民事賠償還是行政賠償的問題。本案中民警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其執行打擊犯罪的職務行為,而不是公安機關履行其社會管理職責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該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而不在于原告,因此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民警曾示意羅某停車接受檢查,但由于羅某的疏忽大意,沒有停車接受檢查。羅某對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應當承擔次要責任。關于公安機關截停車輛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安機關截停車輛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在本案中,首先要解決的是當事人的請求屬于民事賠償還是行政賠償的問題。民事賠償與行政賠償的主要區別在于致害行為的性質不同,看其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為了行使行政管理權,對特定的、具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采取的單方公務行為。本案中民警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其執行打擊犯罪的職務行為,而不是公安機關履行其社會管理職責的具體行政行為。另外具體行政行為與執行職務行為的主體雖然相同,但二者有很大差異。行政賠償以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為前提,民事賠償則以執行職務和行為與致害后果有因果關系,且行為人有過錯為條件,不一定具有違法性。因此,被告應承擔的是民事賠償責任。
特殊侵權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侵權。表現為主體特殊,侵權主體是國家機關,事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務過程中,被告工作人員迫使原告停車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其過錯是在執行職務中產生的;因果關系特殊,事故的發生并非一般的侵權事件的一因一果,而是多因一果,所以雙方的混合過錯造成事故。
一方面,執行任務的民警明知截停可能發生事故,在沒有發出任何警示的情況下,超車攔截,致使發生事故。造成該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而不在于原告,因此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民警曾示意羅某停車接受檢查,但由于羅某的疏忽大意,沒有停車接受檢查。羅某對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