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其評估時能否扣押車輛

導讀:
因為交通事故處理中“財產損失評估”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所以,在交通事故處理中,以評估為由扣留車輛,侵犯了當事人合法財產的使用權,直接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不能以“評估”為理由,扣留事故車輛。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違規車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那么對其評估時能否扣押車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為交通事故處理中“財產損失評估”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所以,在交通事故處理中,以評估為由扣留車輛,侵犯了當事人合法財產的使用權,直接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不能以“評估”為理由,扣留事故車輛。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違規車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關于對其評估時能否扣押車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對其評估時能不能扣押車輛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并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因為交通事故處理中“財產損失評估”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所以,在交通事故處理中,以評估為由扣留車輛,侵犯了當事人合法財產的使用權,直接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不能以“評估”為理由,扣留事故車輛。
二、交通事故的財產損失如何評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是:
1、組織搶救受傷人員、盡快恢復交通;
2、現場勘驗、檢查;
3、調查有關情況;
4、進行有關的檢驗、鑒定;
5、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沒有關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要求。
所以,交通事故處理中“財產損失評估”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之一。
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評估”是當事人的權利,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的義務。
三、哪些交通事故可以扣留車輛
公安交通警察可以扣留當事人機動車的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將車輛移至指定的地點并妥善保管。
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違規車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代替駕駛、違法行為尚未消除、需要調查或者證據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車輛:
(一)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屬于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七)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