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中能否扣留車輛

導讀:
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中能否扣留車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那么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中能否扣留車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中能否扣留車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那么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中能否扣留車輛。關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中能否扣留車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中能否扣留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一款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在當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并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的前提下,交通事故的調解才能夠成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義務和權利,財產損失金額才成為事故調解的一項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的地位。因為交通事故處理中“財產損失評估”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所以,在交通事故處理中,以評估為由扣留車輛,侵犯了當事人合法財產的使用權,直接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不能以“評估”為理由,扣留事故車輛。
相關知識:
事故處理中財產損失評估的操作
1、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條“公開、公平、便民、效率”的處理事故原則,在事故發生后,首先召集各方事故當事人協商“財產損失”。對于拒絕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四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2、參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一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
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對財產損失的評估完成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評估結果后二日內,將評估結論復印件交其他方當事人。其他方當事人對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評估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進行重新評估。
3、依照其他規定放行事故車輛時,不考慮財產損失評估的完成情況。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將由交警部門委托物價部門對損失財產進行評估。那么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權利人和義務人都有誰呢,評估時限有何規定呢……
交通事故財產損失的賠償分為直接損失賠償和間接損失賠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規定,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