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所有權轉移以實際交付為準,試車員撞人致死公司被判擔責

導讀:
車輛所有權轉移以實際交付為準,試車員撞人致死公司被判擔責2005年8月25日上午,成都市某汽車公司的試車員鐘某駕駛一臨時牌號小型普通客車在成都城北一道路上超速行駛時,與逆向騎自行車的田某發生碰撞,結果致田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因為依照法律規定,汽車的所有權的轉移要以實際交付為準,而該案中的相關當事人卻均未能舉證證明事故車在發生事故前已經交付潘某,這樣事故車的所有人還是汽車公司,因此其就應對其試車員的行為負責,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那么車輛所有權轉移以實際交付為準,試車員撞人致死公司被判擔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輛所有權轉移以實際交付為準,試車員撞人致死公司被判擔責2005年8月25日上午,成都市某汽車公司的試車員鐘某駕駛一臨時牌號小型普通客車在成都城北一道路上超速行駛時,與逆向騎自行車的田某發生碰撞,結果致田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因為依照法律規定,汽車的所有權的轉移要以實際交付為準,而該案中的相關當事人卻均未能舉證證明事故車在發生事故前已經交付潘某,這樣事故車的所有人還是汽車公司,因此其就應對其試車員的行為負責,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關于車輛所有權轉移以實際交付為準,試車員撞人致死公司被判擔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輛所有權轉移以實際交付為準,試車員撞人致死公司被判擔責
2005年8月25日上午,成都市某汽車公司的試車員鐘某駕駛一臨時牌號小型普通客車在成都城北一道路上超速行駛時,與逆向騎自行車的田某發生碰撞,結果致田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當年11月,公安交管部門認定,二人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后因公安機關調解未果,田的妻、子將鐘某及其所在汽車公司及與肇事車相關的車主潘某告上了法庭。
經查明,肇事車輛系該汽車公司生產制造,2005年8月22日該公司將該車銷售給潘某,25日,潘某為該車領取了臨時牌照,而鐘某系該公司的職工,出事當天是由鐘某駕駛該肇事車輛。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雖原告方及鐘某均認為鐘是因履行職務行為駕駛肇事車輛致人損害,但卻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根據汽車公司提交的肇事車輛銷售發票及鐘某在事故發生后接受公安機關調查的詢問筆錄等,法院認定汽車在事故發生前已經賣給了潘某。因此判決鐘某和潘某賠償原告方各項損失費用共計12萬余元,駁回原告方的其他訴請。
宣判后,鐘某不服提起上訴。
成都中院終審查明,潘某與鐘某、汽車公司對何人、何時、何地、何種原因、何種方式將該案所涉的事故車交與鐘某駕駛,以及潘某購車后是否試過車的陳述存在矛盾,且潘某與汽車公司就事故車輛何時交付的陳述亦存在矛盾,同時潘某、汽車公司也均未舉證證明事故車在發生事故前已經交付,結合事故車實際登記的出廠時間為2006年6月30日這一客觀事實,應當認定該案所涉事故車在發生交通事故前,汽車公司并未實際交付給潘某。故潘某與鐘某之間并不存在委托關系,根據民法相關規定,最終認定該案事故車在發生事故前的所有權并未轉移,其所有人應為汽車公司,同時因鐘某在該案事故發生時系汽車公司試車員,故汽車公司應對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成都中院終審判決由汽車公司賠償死者家屬共計12萬余元。
法官說法
汽車只有在實際交付后相關風險責任才發生移轉
成都中院審理此案的審判長分析認為,雖然該案中的汽車公司在當月22日就出具銷售發票將車賣給潘某,但這并不意味著車輛的所有權因此就發生移轉。因為依照法律規定,汽車的所有權的轉移要以實際交付為準,而該案中的相關當事人卻均未能舉證證明事故車在發生事故前已經交付潘某,這樣事故車的所有人還是汽車公司,因此其就應對其試車員的行為負責,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